ken197512 wrote:版上各位大大有聽過,...(恕刪) 理論上沒有不合法因為法令上沒有任何規定但的確是鑽了巧門~頂多就這一條: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但是假設是你,你要去投訴?1.跑去勞工局可能得要再跟公司開協調會2.程序跑下來可能票已經到期可領所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6/74652.html紅景天突然「延遲發薪」 員工跳腳按《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勞工局表示,將要求資方陳述理由若理由不被採納,將開罰2萬至30萬元不等-新聞裡面,也有提到支票到期日的問題我認為按期的意思,若用開支票方式,應該是開「即期支票」而不是30天支票,吃員工這一個月利息的豆腐如果不爽,可以跟勞工局陳訴看看,不過如果是我,就會算了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而且往好的方面想,這種連小錢都要開30天票的公司要嘛什麼事都喜歡佔員工便宜,其他有的沒的勞退搞不好也沒提撥夠要嘛就是財務狀況也有問題,早點離開也好啦!
樹上小鳥笑哈哈哈 wrote:http://www...(恕刪)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是啊.用支票付給, 非即期支票. 是屬開票人之資金調度.爆料. 有什麼用, 不就是"社會事件" 加 1.出了問題, 也不就是"當事人之兩造的糾紛".多一筆, 少一筆. 有很大差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