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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時薪80塊~~甚麼鬼老闆


應天風秋八月 wrote:
今天我姐跟說他女兒去...(恕刪)


這些老闆真的不怕死

萬一送飲料被撞

沒保職災保險

老闆要全額賠償


南台灣小太陽 wrote:
就是有去檢舉過很多間...(恕刪)


那請問勞工局有回覆處理結果嗎?
我相信很有上報潛力

pk-king- wrote:
我常去一些學校上課,...(恕刪)


以前才 60元

不過那時牛肉麵一碗60元
好扯.....
大家都把南部說的很...
好吧 也難怪南部工作難找薪水又低
No Music No Life

pk-king- wrote:
我常去一些學校上課,...(恕刪)
工讀生

pk-king- wrote:
這些老闆真的不怕死



朋友在南部打工真的是時薪都90

david92 wrote:
那請問勞工局有回覆處...(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我有申訴過月休4天的公司 第一週48小時合法 但累積到第二週時數就96小時
但勞工局給我的答覆該公司是合法的 因為還有別的法條去對應 以下為屏東縣勞工局的回覆

台端檢舉○○企業有限公司超時工作、性別歧視疑涉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乙案,

回覆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合先敘明。

二、 ○○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員工時,月休 4 天,工作時數超過 2 週 84 小時乙案,經查依上述之規定,該公司為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指定之行業,公司可採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
我真的不太懂 什麼彈性工時?
月休四天 一週固定上6天 而且是天天加班 何來彈性之說 ?
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
所以只要上班加班 公司都有給錢 就沒有超時工作的問題?
至於性別歧視 屏東縣勞工局說要去查
這點我就要給屏東縣勞工局按鑽了
因為他們已經查了兩年多了......
直到今日還沒給我回覆
老實說在台北~就算真的依照勞基法走給115~

其實也跟在南部拿90塊一樣難生存~~

況且在台北也不見得老闆就是好老闆~~

你不做~他再找~大概一個禮拜就找到人了~

台北相對多人在找工~也很多爛缺給你找!!!
之前我在飲料店打工一小時85元

pk-king- wrote:
我常去一些學校上課,...(恕刪)


家樂福那個根本唬爛的吧
我之前就是在南部的家樂福打工的 每個工讀生一進去就都115了
而且不是幾年前的事喔 就是去年到今年的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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