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92 wrote:那請問勞工局有回覆處...(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我有申訴過月休4天的公司 第一週48小時合法 但累積到第二週時數就96小時但勞工局給我的答覆該公司是合法的 因為還有別的法條去對應 以下為屏東縣勞工局的回覆台端檢舉○○企業有限公司超時工作、性別歧視疑涉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乙案,回覆如下: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合先敘明。二、 ○○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員工時,月休 4 天,工作時數超過 2 週 84 小時乙案,經查依上述之規定,該公司為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指定之行業,公司可採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我真的不太懂 什麼彈性工時?月休四天 一週固定上6天 而且是天天加班 何來彈性之說 ?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所以只要上班加班 公司都有給錢 就沒有超時工作的問題?至於性別歧視 屏東縣勞工局說要去查這點我就要給屏東縣勞工局按鑽了因為他們已經查了兩年多了......直到今日還沒給我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