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就開放陸資來臺投資58項 服務業、土地及不動產,還列為重大施政項目================================重大施政項目民國九十一年年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全文請點下列網址)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7449&ctNode=5996&mp=1
piwu0531 wrote:投資金額限制 : 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2人來台,每增加50萬美元,得再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小弟想請問一下,如果7人申請滿了改以另一間公司名義申請來台可以嗎?申請來台投資的20萬美元+50萬美元後,這些錢有規範必須留在台灣嗎?可不可以大陸公司投資20萬美元到台灣空殼公司,申請員工來台然後台灣空殼公司又投資大陸母公司20萬美元,但員工依然留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