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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註明獎金,前公司不給該如何處理?

那家大企業應該是在台中市大雅區的那間吧...........又四個字的
那間大公司設立於台北...算是一間頗老牌且有知名度的本土集團

也或許各位大大周遭用的都有他的產品喔

苦主的情況跟下面這個連結的頗像,應該可以此為案例吧..
首件獨任仲裁 拿回獎金

倫 wrote:
那間大公司設立於台北...(恕刪)


媒體報導, 看看就好.

仲裁是什麼定義. 就是雙方都同意簽字即可.
事後反悔是輸的開始.

你寫的, 我不打算詳細看.
只是, 提供一下經驗(通則)
下午苦主至新北市勞動局洽詢,櫃台幫忙安排勞工局委任律師諮詢,

律師看完勞動契約後,給的建議是:
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則請仲裁。
以此契約來說,資方不給付是站不住腳的。

後續如有任何進展,再向各位大大報告。
倫 wrote:
下午苦主至新北市勞動...(恕刪)


這行政仲裁的效力, 我已經有說明.
就是開個調解會, 中立會對系爭做一公平說明(自認)去說服雙方, 旨在達成同意和解.
當一方不出席, 什麼都回到原點.

人資已經回了, 是沒有. 人資也不敢出錢(出錢是大老闆)
勞動契約是單向, 員工要來上班是一定全同意(否則就不用下一步),
大公司的契約都有法務人員訂立.

勞工局法律咨詢, 聽聽就好.

最差的結果, 雇主不給不出席"調解會", 就是你自己的決定.
要錢就是打官司 (民事)
律師, 坦白說, 沒什麼了不起, 訴訟程序比較熟 (刑事自訴,是一定要委任律師執行)

所以, 苦主自己要瞭解"民事訴訟" 之系爭(就是一方不履約), 前因後果等會勝訴要件.
否則, 打官司也沒用. (找律師寫訴狀內容要看清楚. 法院仲裁是法官, 決定權是法官)

最後, "以此契約來說,資方不給付是站不住腳的。"
這就是關鍵. 去想"對方不給的充分肯定理由是什麼" (有沒有瑕疵漏洞, 才是反轉的利器)

供參考.
(ps,上法院, 本來就要有雞蛋裡挑骨頭的嚴謹性, 告是不一定win)

補充: 已經有熱心網友提出"關鍵" 就不再加之. (只是對訴訟程序有參與)
抱歉,我對法律不熟,
但就我個人的經驗...........



第二張圖片,定期勞動契約裡約定的期間不是到2014年6月18日嗎?
你在定期契約未到期前就離職,意思不就是解除契約了嗎?
既然已經解除契約,契約裡約定的東東就全部失效了,不是嗎?

當這張契約無效了之後,你還要爭取什麼?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倫 wrote:
2.勞動契約中有註明:乙方于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契約時,除應得工資外,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遣散費。...(恕刪)


約定好的獎金怎麼能作為遣散費?合同中哪有把這筆錢作為遣散費的說法?我認為主張這個觀點應該能告贏才對。


cch liu wrote:
沒有多少錢, 就不要太在意....(恕刪)


勞資雙方都按合同公平執行是基本的原則,幾萬元也不是「沒有多少錢」吧?勞方太善良姑息,才造成資方得寸進尺的盤剝,建議不要忍他。

不知道在台灣這種事是否勞動者很難得到政府的幫助?如果在大陸,這種情況向勞動局投訴,很容易告贏的。

寫到這裡,有些感慨。類似服貿這樣的東西,台灣人挺敏感,採取有罪推定原則,堅決要求抵制;為何對勞資糾紛中對勞工的保護之類的問題,常見大家求助,卻很少見到要求修改法律,加強勞工保護的行動?

原文如上圖。


樓上的,不是打字打得多,就"感覺"很有道理。
事主屬於自動離職,又不是被解職(非自願離職),何來爭取資遣費之說。

若將原合約中的"期滿獎金"更改為"遣散費",則,大家都明白是怎麼回事兒了,
期滿獎金,並非真的獎金,實乃人資部門提撥的遣散費。



這個案件最具爭議的部分,不在期滿獎金,也不在"資遣費"(自動離職),
而在於為何要簽"定期契約"?
這才是公司規避費用與責任的所在,也是大部分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而妥協的部分。



事主自己也承認了,在收到新的合約時,就發現新舊合約中"多"了一項"獎金",
事主自己定義這"獎金"的意義,而,沒有提出來問清楚,就簽字了;
這是做為一名員工要承擔的部分,
雖不忍苛責,但還是必須由員工承擔,不能因為"我以為是這樣",合約就可以算了。

我不想把問題複雜化,
樓主的強者朋友,若真想爭取,我建議應該從"定期契約"的合理性下手,
不過,我還是要說,在職多年渾渾噩噩不處理,離職後才想到自己的權益,我也不禁要搖頭。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majumi wrote:
第二張圖片,定期勞動契約里約定的期間不是到2014年6月18日嗎?
你在定期契約未到期前就離職,意思不就是解除契約了嗎?
既然已經解除契約,契約里約定的東東就全部失效了,不是嗎?...(恕刪)


不是這樣理解的,任意一方要求提前解約時,要按規定的提前解約條款執行,並非全部失效。事實上,如果在大陸,會是這麼執行:
如果有約定條款,按約定條款執行;
如果沒有約定,按勞動法規定執行(p.s.:勞動法規定企業提前解僱員工要賠償,僱員一方在沒有約定時,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即可,不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一方認為約定條款「有失公允」,可提出爭議,提請勞動局仲裁,一般來說,勞動者一方的合理主張更容易得到支持,此類案例可以在網上搜,比比皆是。

在本合同而言,提前解約條款見第五節,共約定三款,第(一)、(二)款是乙方的義務,第(三)款是甲方的權利,甲方的義務么...沒有。真是「公平」啊...

majumi wrote:
樓上的,不是打字打得多,就"感覺"很有道理。
事主屬於自動離職,又不是被解職(非自願離職),何來爭取資遣費之說。
...(恕刪)


我沒說過請苦主爭取資遣費的話吧?我只是說合同中的「獎金」不能理解為「資遣費」,建議苦主與公司交涉,爭取約定的獎金。

majumi wrote:
若將原合約中的"期滿獎金"更改為"遣散費",則,大家都明白是怎麼回事兒了,
期滿獎金,並非真的獎金,實乃人資部門提撥的遣散費...(恕刪)


不知道什麼辭典上,會把「獎金」等同於「資遣費」,為什麼可以把合同第三.(三)節中白紙黑字寫明的「獎金」解釋成「資遣費」,「並非真的獎金」?上面您貼出的五.(二)款不是有約定:勞工方自己提出離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哪裡有說明「不得要求獎金」?

這個案例裡面,關於「獎金」的約定見您頂樓貼出的合同全文第三.(三)款,關於「資遣費」的約定見第四和第五.(二)款,細讀全文兩者並無關聯,沒有任何一處地方寫明「期滿獎金」等同「資遣費」。按三.(三)款的約定,只要做滿半年起,就有獎金,沒規定任何附加條款。

majumi wrote:
事主自己也承認了,在收到新的合約時,就發現新舊合約中"多"了一項"獎金",
事主自己定義這"獎金"的意義,而,沒有提出來問清楚,就簽字了;...(恕刪)


獎金這個詞的定義還需要問嗎?如果是外籍不懂中文,去問還可以理解。難道不是按照合同第三.(三)節的定義理解?「契約期間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期滿獎金,...」按我理解,這一條款定義了一種名為「獎金」的薪酬類型,只要做滿一年,就有權拿到相當於一個月工資金額的獎金;做滿半年起,可以按服務月數/12*月薪的金額拿到獎金;做不滿半年,則等於0。


如上面對話,這家公司的行為很混蛋。

1、「經洽詢xx后說:他聘雇時並沒有期滿獎金這個東西」,合同中有的東西,他口頭說沒有就沒有嗎?

2、「此份為標準約聘契約書範本,原約聘條件有則有期滿獎金,原約聘條件無有則無期滿獎金」的說法,簡直是視合同如兒戲。照這麼說簽約的時候完全可以把薪水寫成220k,然後聲明合同是標準約聘契約書範本,是騙你玩的,約聘條件是22k。

majumi wrote:
我還是要說,在職多年渾渾噩噩不處理,離職后才想到自己的權益,我也不禁要搖頭。...(恕刪)


合同條款本身很清楚,只是沒離職的情況下,怎麼可能知道資方這麼亂來?

所以,還是建議苦主聯繫勞工局,請他們對第三.(三)款和第五.(二)款做出仲裁,按合同,一定能告贏的(或者說在專制獨裁的大陸一定能贏)。
樓上的中國網民,
別開口閉口就是如果在中國、如果在中國,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


我不鼓勵爭取,在沒有任何有利於員工的資料與對策之前提下,
特別是,
現在冒出來一個中國網民在教台灣員工去爭取自己的權益,我都覺得好笑~~


去爭取吧,別留遺憾。祝福。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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