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倫 wrote:
下午苦主至新北市勞動...(恕刪)
倫 wrote:
2.勞動契約中有註明:乙方于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契約時,除應得工資外,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遣散費。...(恕刪)
cch liu wrote:
沒有多少錢, 就不要太在意....(恕刪)
majumi wrote:
第二張圖片,定期勞動契約里約定的期間不是到2014年6月18日嗎?
你在定期契約未到期前就離職,意思不就是解除契約了嗎?
既然已經解除契約,契約里約定的東東就全部失效了,不是嗎?...(恕刪)
majumi wrote:
樓上的,不是打字打得多,就"感覺"很有道理。
事主屬於自動離職,又不是被解職(非自願離職),何來爭取資遣費之說。
...(恕刪)
majumi wrote:
若將原合約中的"期滿獎金"更改為"遣散費",則,大家都明白是怎麼回事兒了,
期滿獎金,並非真的獎金,實乃人資部門提撥的遣散費...(恕刪)
majumi wrote:
事主自己也承認了,在收到新的合約時,就發現新舊合約中"多"了一項"獎金",
事主自己定義這"獎金"的意義,而,沒有提出來問清楚,就簽字了;...(恕刪)
majumi wrote:
我還是要說,在職多年渾渾噩噩不處理,離職后才想到自己的權益,我也不禁要搖頭。...(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