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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兒童節是國定假日,隔週休制度的公司可以不放嗎…?

隔週休 全部國定假日都放
週週休 才有什麼假放不放的問題
公務員休 週週休+國定假日都放
比照公務員休 公務員休+51勞動節

以上是小弟寬鬆的認定XD~
我個人討厭隔周休的工作,之前做了一家隔周休,感覺好麻煩又累!後來就不做了!
隔週休制度的公司我也不會做~完全不考慮員工的死阪公司

什麼時代還幹隔週休,這種公司我在人力公司都移除做廢,他們徵100年也徵不到.

現在對岸都執行雙休日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只剩未開發中的國家的老闆才會發生.
所謂國定假日,就是法律規定的公眾法定休假日。不管公司的休假制度規定如何,這一天在法理上就是休假日,不用上班。這一點就是勞資雙方協商的底線。若公司因為業務原因不能安排休假,那也沒問題:要麼按節假日加班給加班薪水,要麼安排補休。

全世界都是這樣的規矩啊,很奇怪台灣朋友會為這個事情糾結,想爭取權益好像還覺得自己理虧。難道台灣的法定休假日制度是立法院制定來說著玩的?大家不要太客氣吧!

p.s.:
嚴格意義上來講,既然法律規定每周40小時工作制,那麼超出40小時的部分就應該按加班來計算工資。這和公司的作息制度沒有任何關係。公司的制度只能規定:在這家公司就職,要按照這個制度輪休;不代表公司可以否認國法的權威,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長以外的勞動,一定要有補償。

大家應該理直氣壯地主張這個權益。如果老闆不是用這樣的演算法開工資單,或者敢說什麼「我們公司就是這樣」之類的話,在大陸這邊,員工不爽了是會到勞動局申訴的,而且一定能告贏。不過我在01職場版看貼,好多人都是忍字當頭,遷就老闆。殊不知你越自覺,做老闆的就越囂張。如果整個社會的風氣就是絕不遷就,大家的利益一定會更有保障。
以我了瞭
目前勞基法是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隔週休是符合勞基法的

至於4/4休假以我理解是必須放假

但也有很多雇主是抱持放假是我多放你4小時假

並不是政府規定

另外4/4算休假日,雇主若要請你上班

必須事先告知,並給予加班費

若事先知你要上班,後來你並未來上班

也不能扣薪水

這是最近去上勞基法的課程,所學習的,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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