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條文… 佣金的部份並沒有列入 6%退休金的提繳範圍內…感覺好像不太容易爭取到這三十萬薪津退休金…另外… 如果業務人員… 工作期間都業績平平,而退休前半年衝到薪津1000w的話如果是14個基數的話那公司就必須給1.4億… 感覺好像也不是很合理?不管如何,很期待看到後續的結果…加油!
我所知道的不是這樣算的佣金歸佣金薪水歸薪水當然樓主可以上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只要調出六個月以外的薪資一比較勝算不高.....您自己也有看到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這邊就是您需要舉證的部分加油嘍希望一切順利
dennis10 wrote:我所知道的不是這樣算...(恕刪)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謝謝大大的提醒,經常性之給與是絕對確定的,每個月都會有,只要上公司網站看我媽的薪資明細就能確定!而且還有當時公司的內部公文,明定退休前六個月的基本工資是有將新契約的部份佣金納括進去的!
業績獎金為非經常性薪資,因為… 這個月的業績好 獎金就很高,下個月沒業績 下個月沒獎金…要爭取這筆三十萬薪津… 感覺不太容易參考資料如下:受僱員工薪資包括經常性薪資、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1)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及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其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時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應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2)加班費:指因故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報酬。(3)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端午、中秋或年終獎金、員工紅利、不休假獎金、差旅費及補發調薪差額等。參考網址:http://statdb.cla.gov.tw/html/com/st03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