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智㊣ wrote:上面有人提到~那一段...(恕刪) 第15條啊~~跟16條時間一樣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16條就是多一個"雇主對勞工提出解雇的話要加給謀職假"自訂的工作契約要呈報當地勞工機關原則是要"優於"勞基法核准後才具法律效力沒呈報核准都是自爽不具效力其實有時間可以把勞基法看一看沒幾條花不了1-2小時的
其實你可以自已當老闆看看真的按勞基法走~真的一半公司要倒掉~台灣當初怎麼賺起來的用命拚起來的現在太多的中小企,利潤薄的可以如果按勞基法這個給錢那個給假老闆真的要走路了你5點拍拍屁股下班走人老闆還得煩著明天,後天沒有沒訂單進來作你只背個房貸老闆公司貸個百千萬是正常台灣勞工不好幹台灣老闆也難當每遇選舉就一堆勞工政策出來當局者只知道那些大財團中小企苦哈哈呀~~
racingshop wrote:其實你可以自已當老闆...(恕刪) 笑死人了連照勞基法都辦不到的公司,賺得這麼少?那就收起來啊 看看勞動基準法是甚麼時候訂的法,尤其最近幾年修法少得可憐罰款跟罰則根本少得可憐,台灣根本是資方天堂了勞工如果連爭取都不敢就自己默默吃鱉吧 如果連最基本的勞基法都辦不到,那也別想這間公司會有多好的發展
racingshop wrote:其實你可以自已當老闆...(恕刪) 其實勞基法也沒有很嚴苛如果當老闆的夠意思偶而要員工幫忙加加班我想員工也很樂意畢竟魚幫水、水幫魚大家有錢賺如果低薪、凹假又搞責任制沒事還拿員工出氣照法規走也只是剛好如果資方一開始就表明會違規那這間公司也不太需要考慮了吧(除非他開的$$夠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