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陽橋鄉村別墅 wrote:
看你跟前公司的交情如何啦
如果前對公司你不錯,那可以做點交情,下班or假日找一天去交接
勞基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啥交情都不用做啦,出社會照白紙黑字來
基本上我幹十年走人也是一個月前預告,找不找得到人是公司的事,
說找不到人不能走是在騙小孩,100年都沒人來不就做到死?
已經離開公司了不必再回去交接,都不怕要搞你就說你離職後擅自回公司偷東西,
沒錄音沒證據就是等死。
心靜如淨 wrote:
人家人難找確實也是事實,自己可以給人方便時是我會幫忙
都不漲你薪水了還回去幫忙,現實是今天自己走人才來求幫忙,
你沒走沒關係,找到比你便宜的就叫你當天滾。人難找怎麼不多付點薪水等到沒人才在傷腦筋?
回去幫忙教新人,新人撞機了要算誰的?說你教不好要賠怎麼辦?
已離職了萬一在前公司受傷可是沒有勞工保險可以給付,
因為離職後前公司早就把你退保,在裡面斷手斷腳的都要自己擔,了解嗎?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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