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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公司要求你的事,你們還有更扯的嗎?

MP543 wrote:前一家公司那部門只有我一人,我找到另一個

怎麼感覺幾個月前看過一樣的po文。
蘭陽橋鄉村別墅 wrote:
看你跟前公司的交情如何啦
如果前對公司你不錯,那可以做點交情,下班or假日找一天去交接

勞基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啥交情都不用做啦,出社會照白紙黑字來
基本上我幹十年走人也是一個月前預告,找不找得到人是公司的事,
說找不到人不能走是在騙小孩,100年都沒人來不就做到死?
已經離開公司了不必再回去交接,都不怕要搞你就說你離職後擅自回公司偷東西,
沒錄音沒證據就是等死。

心靜如淨 wrote:
人家人難找確實也是事實,自己可以給人方便時是我會幫忙

都不漲你薪水了還回去幫忙,現實是今天自己走人才來求幫忙,
你沒走沒關係,找到比你便宜的就叫你當天滾。人難找怎麼不多付點薪水等到沒人才在傷腦筋?
回去幫忙教新人,新人撞機了要算誰的?說你教不好要賠怎麼辦?
已離職了萬一在前公司受傷可是沒有勞工保險可以給付,
因為離職後前公司早就把你退保,在裡面斷手斷腳的都要自己擔,了解嗎?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照勞基法給足時間就走了
請傳訊或魅兒
因為要留下證據
時間到就走
不給錢就報勞工局
不敢
那你問爽的唷

paulchiou wrote:
勞基法第15條:特定...(恕刪)

會這麼倒霉也沒辦法

給人方便也是給自己方便

做人太自私福報會比較少


心靜如淨 wrote:
做人太自私福報會比較少(恕刪)


這句話, 很多當老闆的應該要記在心理.
心靜如淨 wrote:
會這麼倒霉也沒辦法

給人方便也是給自己方便

做人太自私福報會比較少


嗯...

好人一枚無誤~


啥叫會這麼倒楣也沒辦法?

危害控制的最優先該做的事情就是在還沒有發生之前就使之消弭於無形~

人心隔肚皮;如果當初離職是不歡而散,難保沒有可能發生什麼奇奇怪怪的事情~


再者~

做人太自私福報會比較少』?~

這話套用在那些敢大言不慚放話說『公司沒找到人交接前不准走』的人身上,怎麼看怎麼貼切呀~


心靜如淨 wrote:
會這麼倒霉也沒辦法

給人方便也是給自己方便

做人太自私福報會比較少


看到你這番話真的會讓人噴飯
於法無據的事情。可以不必理它。
MP543 wrote:
前一家公司那部門只有...(恕刪)



三年辛苦工作都沒漲薪水

老闆的福報應該很多...............


那就如同前面一位網友說的

一天沒3000元

我是不會回去的
真的

一天3000不過分

車資另外計算 餐費另外算

如果原公司還算有交情 當初離職並不是走的很難看 這是有轉圜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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