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leolin wrote:
各位 請教一件人事問...(恕刪)
Q:『員工請辭後 馬上請她走人 如何才不違法?』
A:『付錢。』
mbleolin wrote:
...(恕刪)蓋到10樓了, 感謝各位的答覆
其實在當天2/21下午 該主管已經與員工協商, 薪水以獎金的名義 補償到 3/10,
我把議題 PO 出來, 只是想了解:公司是否有違法? 員工的權益是否有損失?
請各位先進繼續發言 說明
拾人牙慧一下~
estray wrote:
...(恕刪)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雇主主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則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發生終止的效力。此際,雇主始得為離職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等申報手續。
翻譯成白話來說還是兩個字:付錢~
站在同樣是讓人請的人的角度來說,個人會把『付錢』這件事情,套用estray的話解釋成:
員工提早提出離職,但是在員工的預告離職日前要員工走人,那麼在雇主通知員工走人的那天,一直到預告離職日這期間的薪水雇主還是要支付~
而且一直到預告離職日那天,雇主與員工之間的聘僱關係依舊存在;只有到預告離職日那天,雇主才能為該名離職員工辦理勞健保退保 & 終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話說~
這樣對員工而言其實也有點小困擾~
至於員工權益有沒有損失?
就看員工跟公司怎麼協調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