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卡 wrote:原因發生在小弟女友身...(恕刪) 謝謝大家熱心回應~我想 很多台灣較大的公司 大部分較有制度也比較遵從法律規定辦事很可惜有很多小單位 小公司 都不這麼辦實在不是廣大勞工之福我會進一步幫忙提供資訊讓女友去溝通反正都有打定不待了~ 沒什麼顧忌的感謝大家^^
這裡我也想提問,我目前是一家外包公司的外包人員,但等我進到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有人要離職時我才知道,有所謂的一段時間只能離職一個人這種規定…(例如半年只能離開2人這樣)而且還要等到公司找到人才能離開,擅自離開的話一天罰款要好幾千…但當初都沒說,等我進去才知道這樣,說規則是在公司那邊,但我當初簽的時候並沒這條,感覺蠻怪的…如果是你,你會遵守會嗎?(我怕不遵守會被扣錢…)
iltgeric1984 wrote:這裡我也想提問,我目...(恕刪) 什麼一年只能走幾人?他又不是部隊 還分梯次退伍咧要走之前 一個月前告知公司機車 就跟他說 他無權這樣要求薪資請正常發放 有問題去勞工局大家講他有損失 請提出證明 去法院告不得擅自扣薪
corner_pig wrote:基本上是合理不然簽約簽假的有些還規定離職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只要不違反勞基法基本上就是乖乖遵守 不一定合理,合約有沒有效還是要上法院才知道有民法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或有違公序良俗這條所以法官心證最大...另外對岸的勞動合同法在這塊的保護還比台灣好規定違約金僅限於競業限制和出資培訓兩種情形台灣果然是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