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heven wrote:保密條款實務上法官99%會判合約無效。 +11. 只要不抄襲, 公司是無法舉證你腦中的技術是出自該公司2. 競業條款如無補償方案是無效的公司要限制你的工作權的話除非要給你一筆錢或是在限制間內仍給你一定比例的薪水沒有的話公司是無權要求你離職後不可任職於相關行業的台灣絕大多數的競業條款是拿來騙人的...
保密範圍包山包海, 加上有懲罰性違約金簽下去, 對樓主相當不利解決方式的簡單建議1.限縮保密的範圍可建議在1.2之後面加上一段話經甲方標示為密件, 機密或僅供內部參考或類似字意之資料簡言之, 就是你有說這是密件, 我就認保密責任你沒標, 則不能硬說這是機密這在商業行為上, 是經常出現的作法2.洩密事實的認定可建議在第三條, 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在這之後, 直接加入經法院判決確定, 後繼續引用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受懲處即先行賠償乙方新台幣五百萬元簡單說, 法院說我洩密, 我就會負責這種方式, 也經常出現在商業談判以上兩點,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