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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離職是1/29說還是2/5號?

Pachinko wrote:
原公司離職日未生效前...(恕刪)

為保萬一決定延後幾天再去報到
先跟目前公司交接好再去!
好消息是有年終...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一、我不是經理管理級
二、我是直接離職而非請假到別家公司上班

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因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

沒有競業禁止條款

一些公司也會在工作契約中,對於離職交接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對於未完成交接就逕自離職,有些公司會訂定賠償金條款

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有些人以口頭請辭後,隔日便不來上班,由於影響工作交接,有些企業便以勞基法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

沒有隔日不來上班~ 已經決定多留幾天交接事項
我也是今天提出離職
不過因為老闆今天順下班
所以我就只好去找人事寫離職單

他就跟我說
因為明天就過年了
他也來不及去找人
加上一開始的公司規定10章節
有寫到
滿1年者 要20天交接,不然要扣我20天薪水
所以就變成2/5號他會跟老闆反應
最後上班日變成2/25.....
我看到當下都傻了
我也不想跟他講什麼就先說知道就閃了人

我還天真的以為寫一個交接的A4紙就好(之前的經理都是這樣交接給我的....)
他就說我事工程不能.....
要等他們找到人之類的

我新工作要我2/5號到職
我都不知道對方願不願意再等20天了

sarah80 wrote:
我也是今天提出離職不...(恕刪)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形式只要提出(含口頭、Mail都算)就算預告期了,
因此18號就可離職了
至於公司找不找得到人,那是公司的問題,
否則若公司三個月都找不到人交接,你就不被綁死了

以上說的都是“依規定”,若要提前或延期,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即可
接續~這幾天開工後
我發現也沒什麼人跟我交接.....

我也不太想管事情
有些畫圖、報價的、不良事項、我都愛理不理的了

可是其他人還是照樣丟樣品單給我叫我做樣品=.=

我當下只是放一邊.....

期時提離職後有點不想再上班了
最近這心情越來越重
只想快點去新公司報到


sarah80 wrote:
接續~這幾天開工後我...(恕刪)


我是已經都喬好了~~ 今天是在這家公司最後一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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