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hinko wrote:
原公司離職日未生效前...(恕刪)
為保萬一決定延後幾天再去報到
先跟目前公司交接好再去!
好消息是有年終...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一、我不是經理管理級
二、我是直接離職而非請假到別家公司上班
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因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
沒有競業禁止條款
一些公司也會在工作契約中,對於離職交接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對於未完成交接就逕自離職,有些公司會訂定賠償金條款
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有些人以口頭請辭後,隔日便不來上班,由於影響工作交接,有些企業便以勞基法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
沒有隔日不來上班~ 已經決定多留幾天交接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