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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收到公司的試用同意書

Canby Ni wrote:
現在還有合法試用期嗎...(恕刪)


這合約真是該死的苛刻。
還含例假日,你不就平均日薪資不到八百,
而且還有上班才有,還要無條件配合加班。
而且勞基法已經明令規定不得有試用期。
而且還有許多陷阱,
那勞健保呢?勞退呢?這些錢是誰出,
公司會保嗎?還是要自己負擔。
這家公司真XX,
直接賞他的水果日報吧!
可以公布一下是哪家公司嗎...
公佈公司名稱會不會有相關風險??
應該給有法律相關人員來回應後
再發表較好....

萬一樓主又被冠上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不就糟糕了...

不過這樣的情況真的很悲哀
時間會修復一切,傷疤留下是要你記取教訓,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這麼差的條件 還是考慮一下的好....

( 除非是去交朋友的 在公司興風作浪的! )
針對試用期的問題。
勞資法沒有試用期,指的是勞工權利義務從到職日起就適用勞基法。
不能因為試用期而可以訂定不符勞基法規定。
這主要是因為以前有的雇主會以試用期為由,不幫客戶加保勞健保。
這跟適不適任,續不續聘沒有關係。
若你真的有不適任的狀況,只要有付你半天的工錢,只做半天也可以解雇你。
當然若你覺得不適任的理由不合理,或工資給付不合理,你絕對是可以向勞工局伸訴。
現在的資訊太多了,多到讓人看不到重點,
例如:被不當解職時,只,一味地在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似乎以為拿到這張紙,就贏了全世界,反而忘記了更重要的事情。


我每天都是試用期,底薪是0,那我是不是要去外太空申請政治庇護了呢?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幾乎都是3個月試用期吧,試用完就加薪,一般除非你爛到太靠北邊走(翹班啦/上班抽菸喝酒打架啦),不然也不會被解雇
傳產業雜工工作中................

ganman wrote:
不論有無合法試用期....(恕刪)


這不能這樣子算哦, 不要誤導大家了!
只要符合勞基法的工時, 休假日, 月薪高於最低工資, 都算合法的!
簽啊
幹嘛不簽
這沒法律效用啊,因為勞基法比較大啊

他就算不拿這個給你簽,3個月內也可以無條件fire你
雖然現在法律規定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但只是沒這個名詞而已,公司在3個月內還是可以無條件fire你的

而工作不滿7天,沒錢,那是違法,有做就算是1分鐘也要給錢
Canby Ni wrote:
現在還有合法試用期嗎...(恕刪)


關於第4點第1小點:「月支23000元,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含星期假日),凡缺勤或請假均無給薪。」

樓主應該要問清楚,究竟實際工作天數是否是將星期假日計入,等於1個月需要上班30天或31天才有23000元??

還是說星期假日屬於正常休假,只要實際工作日(如每週一到五)不缺勤,就可實領23000元 ~~~

如果是前者,比較像是領日薪;如果是後者,才算是領月薪 ~~~

我台北人普通私立科大畢業 剛退伍 也再找第一份正職

薪水都是開2萬6到2萬8之間 (辦公室的工作)

補充一下現在時薪115元 = =

會用這種價碼對員工的 這種公司建議也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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