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by Ni wrote:現在還有合法試用期嗎...(恕刪) 這合約真是該死的苛刻。還含例假日,你不就平均日薪資不到八百,而且還有上班才有,還要無條件配合加班。而且勞基法已經明令規定不得有試用期。而且還有許多陷阱,那勞健保呢?勞退呢?這些錢是誰出,公司會保嗎?還是要自己負擔。這家公司真XX,直接賞他的水果日報吧!可以公布一下是哪家公司嗎...
針對試用期的問題。勞資法沒有試用期,指的是勞工權利義務從到職日起就適用勞基法。不能因為試用期而可以訂定不符勞基法規定。這主要是因為以前有的雇主會以試用期為由,不幫客戶加保勞健保。這跟適不適任,續不續聘沒有關係。若你真的有不適任的狀況,只要有付你半天的工錢,只做半天也可以解雇你。當然若你覺得不適任的理由不合理,或工資給付不合理,你絕對是可以向勞工局伸訴。
現在的資訊太多了,多到讓人看不到重點,例如:被不當解職時,只,一味地在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似乎以為拿到這張紙,就贏了全世界,反而忘記了更重要的事情。我每天都是試用期,底薪是0,那我是不是要去外太空申請政治庇護了呢?
簽啊幹嘛不簽這沒法律效用啊,因為勞基法比較大啊他就算不拿這個給你簽,3個月內也可以無條件fire你雖然現在法律規定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但只是沒這個名詞而已,公司在3個月內還是可以無條件fire你的而工作不滿7天,沒錢,那是違法,有做就算是1分鐘也要給錢
Canby Ni wrote:現在還有合法試用期嗎...(恕刪) 關於第4點第1小點:「月支23000元,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含星期假日),凡缺勤或請假均無給薪。」樓主應該要問清楚,究竟實際工作天數是否是將星期假日計入,等於1個月需要上班30天或31天才有23000元??還是說星期假日屬於正常休假,只要實際工作日(如每週一到五)不缺勤,就可實領23000元 ~~~如果是前者,比較像是領日薪;如果是後者,才算是領月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