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aterayfan wrote:
這是我朋友的遭遇,在...(恕刪)
這種情況通常是要賴掉退休金或資遣費
照樓主朋友的情況看
第一及三點建議你看看
1.
錄音筆帶著
不動聲色
故意示弱
想辦法讓老闆罵的更難聽
2.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有違反者
就算是主動離職仍可請求資遣費
資遣費一定不能讓老闆賴掉
絕不可以讓這種惡老闆得逞
第14條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3.
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可以先申訴
如在有違第74條第二項規定時
則有罰責
搞不好還可以保住工作
第74條第一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第74條第二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79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