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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資遣的後續動作~


阿費費 wrote:
我於今年八月進入前公...(恕刪)


所以在這家公司的年資約三個月而已?
不明白存證信的訴求重點是什麼? 要求回復工作權? 要求要有明確的考核? 不怕回去再被惡搞?
人生的路很長
沒必要為了這種事糾結
浪費時間,生氣又傷身
拿錢走人
找下一個合適的工作

是非對錯,交給老天爺處置了

該拿的薪水, 權益拿到就走人吧

打官司曠日廢時, 花的金錢時間不值得,

建議妳找下一個好工作吧
公司要資淺人需要用不適任嗎??

用人員縮減不是簡單一點~~~連理由都不用找

該給的錢都有給你連反駁都沒機會
https://jin.tw
你的說法莫名其妙,看不懂你要說什麼?
資遣只要符合程序,沒什麼合不合法的,請盡量去告,看你會不會贏


阿費費 wrote:
因為A的關係,我與主管都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了。


阿費費 wrote:
接著就是A的部分了~因為她自己能力不足,又過於驕縱的個性,導致這樣的結果。
不然她大可直接離職,不需要對我有如此多莫須有的罪名導致我被資遣。
故這部分我是否能對A提出誹謗控訴?


你怎麼知道是你同事害你被資遣?要告他毀謗?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毀謗?
什麼叫做"非法"資遣?

資遣就資遣還有非法跟合法的唷?

而且8月才來,現在才11月,試用期嗎? 如果公司覺得你表現不好也是會把你fire

如果真的那麼不甘,記得要跟公司爭取資遣費!!不管是在公司待多久都是會有資遣費的

阿費費 wrote:
公司已不適任為由資遣...(恕刪)


不是我接不接受,就如樓上說的

隨便一個人員縮編的理由就可以

加油,希望妳告的贏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原本個人認為有付資遣費跟預告天數就算合法,

不過看網路上的解釋, 似乎並不完全這樣,

公司解雇是依照勞基法11條第五項,

不過如果上法院, 公司就要舉證,樓主有機會贏吧,

只是就算贏了, 那就是回復原職加上到復職間的薪水,

這是你想要的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阿費費 wrote:
我於今年八月進入前公...(恕刪)


不適任理由找一下不就有,有拿到錢離開再找工作才是選擇
我幫你算了一下,如果薪資是3萬元,做滿3個月資遣你的話,資遣費約5000元

1.

資遣費,依所填受僱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結果估算。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3.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資遣費分段適用原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

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之資遣費試算,請自行計算後,填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資遣費」欄位。
(3)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17條之規定計算。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4)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
4.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聯結(2),或電洽本會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因退休金分段計算,故「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至為重要。)

5.欄位說明
(1)

平均工資:依本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
(2)

勞動契約終止日:勞動契約起迄期間之末日。
如被資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1年3月16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係指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
(3)

「舊制基數」與「新制基數」:依本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及附件,資遣費基數以分數表示(分子/分母)。至資遣費計算係以平均工資乘以分數表示之資遣費基數後,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如資遣費基數為1 37/48,基本工資為30,000元,所得之金額為53,125元。

6.資遣費給與標準:
(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 7/12)。

(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又15天,資遣費基數為1 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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