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說法莫名其妙,看不懂你要說什麼?資遣只要符合程序,沒什麼合不合法的,請盡量去告,看你會不會贏阿費費 wrote:因為A的關係,我與主管都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了。 阿費費 wrote:接著就是A的部分了~因為她自己能力不足,又過於驕縱的個性,導致這樣的結果。不然她大可直接離職,不需要對我有如此多莫須有的罪名導致我被資遣。故這部分我是否能對A提出誹謗控訴? 你怎麼知道是你同事害你被資遣?要告他毀謗?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毀謗?
什麼叫做"非法"資遣?資遣就資遣還有非法跟合法的唷?而且8月才來,現在才11月,試用期嗎? 如果公司覺得你表現不好也是會把你fire如果真的那麼不甘,記得要跟公司爭取資遣費!!不管是在公司待多久都是會有資遣費的
原本個人認為有付資遣費跟預告天數就算合法,不過看網路上的解釋, 似乎並不完全這樣,公司解雇是依照勞基法11條第五項,不過如果上法院, 公司就要舉證,樓主有機會贏吧,只是就算贏了, 那就是回復原職加上到復職間的薪水,這是你想要的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幫你算了一下,如果薪資是3萬元,做滿3個月資遣你的話,資遣費約5000元1.資遣費,依所填受僱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結果估算。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3.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資遣費分段適用原則:(1)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2)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之資遣費試算,請自行計算後,填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資遣費」欄位。(3)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17條之規定計算。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4)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4.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聯結(2),或電洽本會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因退休金分段計算,故「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至為重要。)5.欄位說明(1)平均工資:依本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2)勞動契約終止日:勞動契約起迄期間之末日。如被資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1年3月16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係指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3)「舊制基數」與「新制基數」:依本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及附件,資遣費基數以分數表示(分子/分母)。至資遣費計算係以平均工資乘以分數表示之資遣費基數後,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如資遣費基數為1 37/48,基本工資為30,000元,所得之金額為53,125元。6.資遣費給與標準:(1)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 7/12)。(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又15天,資遣費基數為1 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