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_liao wrote:
想請教版上有經驗的人...(恕刪)
不要被網友亂唬一通
法律面來講,要「合法」資遣一位員工,實際上非常困難。
資方要跟法官解釋,公司營運困難,非裁員不可。
實務上非常困難,法官十之八九會駁回。
如果是整個部門裁掉,一口氣遣散10個人,這種的反而比較容易過關。法官比較容易相信,公司真的營運困難。
有過案例是公司一口氣遣散8個員工,有發遣散費。但是這8人是不同部門。而且8個勞退都是舊制。想也知道是為了迴避退休金。
結果8個員工全部打官司,8個全部勝訴。又回原單位上班。
法律面對員工有利,但現在問題是
如果打官司3年沒收入,你撐不撐得住?
但是撐過官司,就全部可以討回來,那要不要撐?要不要賭?
透過母親跟我描述,逼迫這幾位公司的主管告知我母親,公司規定只要滿足自請退休之規定,通通都得退休,
這件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當時我母親也告知副理 特助 協理需要這份工作,不願意簽自請退休,
副理 特助 協理剛開始為了勸退拼命的逼迫,在過程中特助還說我已幫你替董事長求情,
並告知說簽完以後,公司會讓我母親擔任契約工,三個月一簽。
在這一個多月以來他們軟硬兼施,說不簽退休那就是資遣,特助還特別強調如果簽了退休後,
千萬不要與其他同事說公司願意讓你繼續在公司擔任契約工,那是公司特別優待我母親,
因為母親一直不想簽,他們又恐嚇說如果等到董事長生氣並來跟你面談,那之前所開的條件就沒有了,
而昨天又再跟我母親約談,副理說讓我母親一次簽一年,並趕快簽屬自請退休。
前天,因為有另一部門的公司同事看不過去,說她不把實情說出來她很過意不去,
而這位同事住我家裡附近,是與我母親較常來往的同事,在談話過程中並一直告知我母親不要簽。
這位同事在下班後,她獨自約我母親搭他便車,並離開公司一段距離以後,說出一些事情..
公司的特助掌管人事,並與另一部門的A員工交情匪淺,因為這個部門不久後要進無塵室,A員工不願意,
並表示想到我母親部門上班,因此特助就利用逼迫我母親退休,使部門產生空缺,
並藉此讓A員工取代我母親的職位。
ee_liao wrote:
感謝各位網友幫忙提供...(恕刪)
你母親目前的薪水一定不低
公司愈早讓你退, 省越多
事後用約聘再請你母親回來, 薪水一定少很多
而且三個月後, 一定不續聘
gameheven wrote:
不要被網友亂唬一通法...(恕刪)
說的很對...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意思是員工不對直接開除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司在法律面絕對站不住腳⋯⋯
但是真的鬧上法庭⋯⋯⋯半年起跳
如果有本錢跟公司耗的話倒是不用怕會輸
只怕沒本錢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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