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ry wrote:
如果您是專業經理人或是商會法上所稱之負責人的話,公司的確是可以要求您簽屬競業禁止條款,如果公司已經聲明沒有簽的話會收到存證信函,那就要看您是否會違反條款內容,如果您確定未有違反情事自然可以不必理會,可是如果您可能或即將違反條款內容當然公司對您自始當然擁有法律追溯權利,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證券交易法之條文。
但這是指在入行時就要簽吧? 現在談的是離職. 我要就職, 不簽, 公司可以拒絕我到職, 因為我未來有可能帶走公司機密. 但現在他是要離開了, 當然可以不簽. 至於公司要送存証信函? 這也很奇怪. 今天我指著你鼻子說你不可以去某某公司上班, 然後寄存証信函到你家, 你就得照辦? 存証信函一點意義都沒有. 只能証明公司曾經要求你簽競業條款, 但重點在"你沒簽". 所以這個存証信函根本毫無意義. 這家公司的法務在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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