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勞基法也是講辛酸的我自己老婆的例子是因為舊公司覺得你交接時間太短他們找不到新人不肯放..我老婆才去"七天"後來故意不簽離職證明雖然後來還是離職了, 但是也造成了下一家公司原本談好了但是到職的時候因為沒離職證明最後連新公司都被迫無法報到~~~後來過了幾個月是又找到新公司了, 因為新公司人事沒要求一定要前公司離職證明~~
wth0722 wrote:明明是你沒照勞基法走所以應該是你刁難公司吧...(恕刪) 試想..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原來的公司除了付出..有賺到甚麼嗎?樓主有機會找到下一個工作..應該是這個工作..讓你有學到..有收穫..樓主有考慮過..就是這樣跳來跳去..造成很多公司..不願意用新人..你一個人的前途要緊..原公司的損失都不要緊..原公司只是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需十日前告知..那你還覺得..原公司是刁難..
艾迪690 wrote:這位大大 我絕對沒有...(恕刪) 你自己都知道勞基法規定3個月~不滿一年要提前10日預告了,自己還搞不懂自己違法了嗎???哪做5個月的助理可以提早走,是因為你們公司答應可以讓她提早離職,你公司又沒答應讓你提早走,你當然違法;何況是你自己預告日太晚
艾迪690 wrote:感謝賜教 問題己順利...(恕刪) copy一下我在別棟樓的回覆給大家做個參考預告期日依法論法,雖對勞資雙方皆有規定然僅對資方有處罰之罰則(預告工資給予)而並無處罰勞方之罰則因此即便未經預告而離職公司也不能因此而扣薪且勞基法本來就明定不得扣薪就算造成公司受有損害,也要提的出證明舉證所在乃敗訴所在,實質損害部分非常難成立
艾迪690 wrote:第一 我雖未經在勞基法預告時間內提離職 但我主張效力的時間 是否有效?第二 如我堅持3/31離職日 即代表4/1起不在進公司 即到公司認定的4/5為止這期間是否可以算我礦職扣薪 勞務契約乃非要式契約單方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後該勞動契約隨即終止我這邊的建議是提出辭職(無論書面或口頭)後的隔天立即到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給付當月工資(勞基法實行細則第9條)並請求開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另外勞基法26條明文規定不得扣薪你3/31離職,4/1~4/5號已非該公司員工自然無曠職扣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