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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有宣告就可以開始倒數了,跟你有沒有交接完成有何關聯,勞基法沒規定沒交接就不能走,公司規定你就不用甩它了,公司規定不會大於勞基法。

你老闆拿公司規定來壓你,就是認定你不懂勞基法,只要多看點勞基法裡面的法條,加上背幾條,有用到時還可以拿出來念給你老闆聽,它就會嚇到不敢再威脅你
Neko2130 wrote:
勞動基準法 (民國 ...(恕刪)
Neko2130 wrote:
本人公司有以下事項
1.我本身為隔周休但雙周工時為93小時
星期一到五(8:00-17:30);
星期六(8:00-17:00)但星期六的卡會在12:00被打掉
2.當初進公司可能是傻了,答應跟公司勞退6%各半(等於公司只付3%,另3%從薪水中扣)
3.勞保金額低報
4.老闆經常對員工公然侮辱


其他的不多說
光是勞保勞退高薪低報,以多報少就違法了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拿著每月薪資證明跟勞保勞退投保證明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要求協調並請求給付當月工資、
超時工作之加班費以及勞保勞退之差額
約一個禮拜左右勞資雙方就會開調解會,
同時保證您也一定能拿到以上兩項之金額
上班超時之問題,可一併在調解時要求資方出示上下班出勤紀錄
並依此請求給付加班費(請問0800-1700,中間都沒休息嗎???)
勞退6%各半的部分,因此與法令相抵觸而無效,建議也可一併請求
調解委員會當場請你試算,因此千萬要記得各項之金額

至於預告期日
依法論法,預告期日雖對勞資雙方皆有規定
然僅對資方有處罰之罰則(預告工資給予)
而並無處罰勞方之罰則

因此即便未經預告而離職
公司也不能因此而扣薪
且勞基法本來就明定不得扣薪

公然侮辱的部分
這部分也已構成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構成要件
然公然侮辱這部分舉證困難
如果真的對你本人辱罵且在公然之場合下(重點是你要有錄到音)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我的建議是直接去轄區派出所報案
這是最能讓你老闆直接受到教訓的方式,只是時間會拖的比較久
同時去勞工局申訴,申訴理由同上,並請求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最後許多人的回應都表示
要給公司交接時間以免累到後手
我的建議是,對無情無心的血汗公司就免了吧
答應給公司交接時間是"情"的層面
大家好聚好散就算了

又超時工作、又高薪低報、又公然侮辱
這種公司還需要留什麼情面嗎???
居然上面還有人說
"別人怎樣罵髒話,是別人的事"
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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