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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起當年在台中市烏日區太明路久冠科技.九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的服務經驗!


MIG29AA wrote:
網路是一個公開的場合...(恕刪)


我欣賞你的做法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你保重阿..萬一那個...(恕刪)


法律應該沒有規定陳述事實會判刑吧?
如果真是這樣只好天天去彰化燒疏文請神明作主了!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leon650325 wrote:
離合器磨光的那段看起...(恕刪)


對阿!連續違規老闆要他自己去繳罰單!結果就發生那件事了!小弟我在那邊3年沒害公司被開過罰單!不知道老闆有沒有注意到這點?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AKB濕吧 wrote:
按我只看到一半眼淚都...(恕刪)


謝啦!
因為當年在某公司放無薪假!
一時鬱悶就出去找工作了!
沒想到居然找了這樣的公司!(劫數吧?)
前面的工作也沒了!
只好忍耐繼續做!並且下定決心好好學焊接!
還好讓我學會了亜焊跟co2焊!

當廠長還在時還以為老闆人不錯!只是用錯人!沒想到後來越看越不對勁!廠長做的事得利者大多是公司!而老闆只是說一句他什麼都不知道!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好運姐 wrote:
我欣賞你的做法


謝啦!
小弟我只是陳述事實!
希望別再有人遇到這種事了!
說不定現在該公司一點問題都沒有了!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潛出水面 wrote:
放心,不會但有第31...(恕刪)


法律應該沒有規定受害者不可以大聲嚷嚷的!
以上文章100%事實!(他們就是有這樣!我絕無誇大)
可以拿去城隍廟發毒誓的!
該老闆很推崇基督的!早期還有佛堂!
我到要看看他敢不敢去城隍爺或基督面前發誓?
如果真的被告!只好嚷更大聲的了!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納悶 wrote:
告就告阿..對方也未...(恕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測謊的流程太慢了!
就像我在文章後面講的!
萬一被告我會跟檢察官講:
計程車錢我出!疏文我幫寫!一起去彰化城隍廟發毒誓...

雖然後來他改推崇耶穌了(應該沒入教!但是鼓勵別人去信)
畢竟是設過佛堂的人!(後來拆了!原因不明)
我到想看看他敢不敢走進去城隍廟!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MIG29AA wrote:
法律應該沒有規定受害...(恕刪)


就算你講的都是事實

沒證據就不太好.

PS:錄音啥之類的

fnf2000 wrote:
就算你講的都是事實沒...(恕刪)


謝啦!
當時還真笨!沒想到要去錄音!
不過在那邊待過也不能說沒好處!
現在換了環境之後!
小弟我天天都心存感恩!
感謝神保佑我遇到了現在的好老闆!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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