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B濕吧 wrote:按我只看到一半眼淚都...(恕刪) 謝啦!因為當年在某公司放無薪假!一時鬱悶就出去找工作了!沒想到居然找了這樣的公司!(劫數吧?)前面的工作也沒了!只好忍耐繼續做!並且下定決心好好學焊接!還好讓我學會了亜焊跟co2焊!當廠長還在時還以為老闆人不錯!只是用錯人!沒想到後來越看越不對勁!廠長做的事得利者大多是公司!而老闆只是說一句他什麼都不知道!
潛出水面 wrote:放心,不會但有第31...(恕刪) 法律應該沒有規定受害者不可以大聲嚷嚷的!以上文章100%事實!(他們就是有這樣!我絕無誇大)可以拿去城隍廟發毒誓的!該老闆很推崇基督的!早期還有佛堂!我到要看看他敢不敢去城隍爺或基督面前發誓?如果真的被告!只好嚷更大聲的了!
納悶 wrote:告就告阿..對方也未...(恕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測謊的流程太慢了!就像我在文章後面講的!萬一被告我會跟檢察官講:計程車錢我出!疏文我幫寫!一起去彰化城隍廟發毒誓...雖然後來他改推崇耶穌了(應該沒入教!但是鼓勵別人去信)畢竟是設過佛堂的人!(後來拆了!原因不明)我到想看看他敢不敢走進去城隍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