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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問題請教 - 收到通知後想進行調解的持續工作權之爭

實務上

公司假如改組會賣掉的時候,是可以資遣人的

第一類的資遣構成要件,就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包括: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所以樓主還是專心找工作比較實在



MEGADETH2 wrote:
有風聲傳出整個部門要...(恕刪)


"有風聲傳出整個部門要砍掉"
啥源因砍了整各部門?沒賺錢,賠錢......?
hob5378 wrote:
"有風聲傳出整個部門...(恕刪)


感謝回覆!

原本是台灣老闆,用的是台灣人、中國區一群台幹
幾年錢賣給外商,經過幾年下來,台幹陸續轉成Local Hire
接下來就是locate在台灣的幹部,公司應該是覺得既然大部分的工廠都在中國
那麼台灣的幹部要去中國是用出差的方式很麻煩且花錢,所以要砍掉台灣人
同樣的單位,中國人沒有異動,純粹砍台灣人
甚至還加聘中國人來接手要資遣的台灣人的工作
公司沒有賠錢
業務性質没調整
公司更沒有要賣
以上都是客觀的事實

如果有任一點成立
我跟一群同事不會有異議
畢竟要爭取時法律上就站不住腳了

MEGADETH2 wrote:
感謝回覆!原本是台灣...(恕刪)


就個人而言
被資遣是一種幸福!

盼不到資遣,飽受折磨灬

MEGADETH2 wrote:
同樣的單位,中國人沒有異動,純粹砍台灣人
甚至還加聘中國人來接手要資遣的台灣人的工作
公司沒有賠錢
業務性質没調整
公司更沒有要賣
以上都是客觀的事實...(恕刪)


簡單來說...就是...
台灣這邊裁掉A部門...
中國那邊增加B部門來接A部門的工作....

我前面也說了...法律的關係...
在台灣...公司資遣人..就是給N
你爭贏了...也是N...不會是2N

除非你打確認僱傭關係勝訴...
就能繼續待在原公司...
但依我看...台灣公司改組...是可資遣員工..(前幾樓提的法條).
你只能爭取調去中國長駐工作...你要嗎?


能領到N就不錯了...
我朋友的媽媽..得去調解才能拿到N...拖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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