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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公司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因為你個人的問題,導致公司無法向C公司請款


如果是指你轉正職的狀況,無法向C公司請款部分是派遣公司和C公司之間的事情,這部份根本就不關你的事情,不用聽派遣公司胡扯。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保險的部份也都持續投保,導致公司損失


1.請你調出你的勞保明細,了解勞保的起訖狀況,確認派遣公司說的是不是真的
2.如果真的有未退保的狀況,請你保留LINE的相關資料,雖然用LINE並不是正當的申請離職方法
但重點是「你有沒有正確的通知了公司你決定離職」,如果LINE的收件人是主管且無任何其他意思表示,則你已完成離職預告,推斷為派遣公司的過失。如果你只有告訴你的工作夥伴而沒有告訴主管,則可能會認定你未完成離職的意思表示過失則在你身上。派遣公司的主管通知你要書寫離職申請但你拒絕,則過失在你身上。
3.無論哪種狀況都是小事,勞保是算天的,金額不會太高,且本狀況屬調解事項。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本人沒有跟他們簽署契約
C公司也沒有


那老實說,我不知道C公司和派遣公司的關係為何?
另外,口頭意思表示合意即成契約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而且也發了聲明書
聲明自己已經離職


這是什麼東東?是何時?(派遣公司離職前還後)向誰?(派遣公司主管還是小蝦米)聲明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現在等於用轉為正職
斷了他們抽佣的財路
還要我賠償金錢
要追討薪資
連續一個月都沒休假
後來又因為他們的關係(去鬧)
導致我無法在C公司任職…


沒錯...要你賠償的部分果然是薪資價差,這是違法的喔...派遣公司不可以以此主張有債權...

建議
A.你現在的問題是你擔心是否會遭受派遣公司的索賠要求,上一篇已經告訴你,存證信函的效力沒有那麼大,如果雇主要索賠,必須向當地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到時才能見招拆招。

B.你另一個問題是「能否提早進行反制」,這部分要麻煩你上勞工局一趟,申請勞資協調。

1.抽傭的部分予以拒絕

2.勞保的部分釐清是哪個環節出問題再協調,該還得要還給別人,不該還得就不用還

3.「一個月都沒休假」則違反勞基法第36條(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你可以以這一條,主張依據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雇主違法,所以你已告知雇主解除勞動契約。

4.斷了他們抽佣的財路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6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這是刑事案,會徹底撕破臉,要申訴前先想好。不然就是在協調會時再提出。

5.「後來又因為他們的關係(去鬧)導致我無法在C公司任職」,這部分還是要確認是你自己決定離開的還是是派遣公司或是C公司「命令」你離開的,如果是後者派遣公司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是公訴罪。

6.最小成本的解決法是上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而不要上法院。協調會的目標是:1.你不需支付所謂的各項「賠償費用」,理由我已經告訴你了 2.主張雇主違法所以雇用關係已確定中止 3.派遣公司不得再就此事進行司法爭訟...協調會後達成的共識會用白紙黑字,視為民事契約,這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而非存證信函...


wuzenjar wrote:
如果是指你轉...(恕刪)

有向勞保局跟健保局提出聲名書
有提出離職預告做到五月底
但卻未退勞建保的問題

並且也向該公司提出聲名
等於三方都有聲明書
電話裡也有跟對方主任說到
所以你是要我離職
因為我擋到你財路
他也說對
也有錄音

大大真的感謝你解說很詳細
可惜小弟不能評分
還是要你說謝謝

紀錄一下
7/8有去電勞保局詢問
勞保局回覆已經派員了解,而勞保目前還是掛在派遣公司
但是對方沒匯薪水給我.....

現在也已經回到原崗位
就等對方如何告訴寄存證信函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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