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wrote:我也有這樣想過問他們是不是要徵短期的他們還說不是... 呵呵...如果不這樣說,你敢去做嗎 = ='''勞基法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為什麼要3個月簽一次?? 答案就出來了,無需告知,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者
~JOE~ wrote:我也有這樣想過問他...(恕刪) 三個月一聘除了人數好調整避免遣散費跟勞退及一些年資支出再來就是政府有補助 為了降低失業率你的薪資有一部分是大家的稅金 公司另有獎金補助三個月到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