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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離職前補休時數還有35小時...無法轉成現金

特休補休如因個人因素而未休完
公司可拒絕換算薪水
如是公司不準放那就可以告了

夢夢小仙 wrote:
是的我是寫求償請問加...(恕刪)


不是針對用字遣詞的問題

如果是"求償",那就表示因為公司有錯,造成令妹的損失,那麼當然就有方法和管道去求得補償或是賠償。
但若不是如此,而是令妹自身的誤失,那就無法"求償"了。

所以在第一篇發文的時候,我不也問了,是令妹未請假,還是請了但公司不准假?以及其公司是否有做錯什麼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分述如下: 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因為我妹可算是自願放棄的所以也沒辦法跟公司要甚麼了吧
謝謝大家回覆
想想我還有277個小時特休還沒放
事實上去年因為工作太忙,已經被註銷了二十幾個小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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