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夢小仙 wrote:是的我是寫求償請問加...(恕刪) 不是針對用字遣詞的問題如果是"求償",那就表示因為公司有錯,造成令妹的損失,那麼當然就有方法和管道去求得補償或是賠償。但若不是如此,而是令妹自身的誤失,那就無法"求償"了。所以在第一篇發文的時候,我不也問了,是令妹未請假,還是請了但公司不准假?以及其公司是否有做錯什麼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分述如下: 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因為我妹可算是自願放棄的所以也沒辦法跟公司要甚麼了吧謝謝大家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