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chang wrote:
如果公司可以要求賠償新台幣10億元的話, 如果競業禁止期間為一年, 那公司每月至少要加發八千三百萬獎金給你.........(恕刪)
所以簽啊....
要副本....
離職後...拿這張契約...要求公司履行契約...要求給付競業禁止補助金...
tommy0215ltd wrote:
大約內容如下,
[離職後1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所在之鄉鎮縣市之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之名義,或與人合夥經營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包括公司,商號,企業社等各種營利組織型態),亦絕不擔任上開事業之有償或無償之受雇人,受任人,承擔人,顧問及其他職務。
本人承諾若有違反上開約定,情願支付公司懲罰性違金新台
tommy0215ltd wrote:
公司在同意書上有註明...(恕刪)
tommy0215ltd wrote:
小弟是做通訊行的,任職一段時間了,
知道服務業流動率較大,人員來來去去,
但公司要全體人員簽"競業禁止同意書",...(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