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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chang wrote:
如果公司可以要求賠償新台幣10億元的話, 如果競業禁止期間為一年, 那公司每月至少要加發八千三百萬獎金給你.........(恕刪)



所以簽啊....
要副本....

離職後...拿這張契約...要求公司履行契約...要求給付競業禁止補助金...




我覺得樓主內容是不是多打萬一個字...............
簽了他也告不了你

因為競業禁止是指你的新工作會危害你前東家的業績或者相關生意......

你離開了, 沒帶走客戶, 而且跑到很遠很遠的地方開店或任職, 那影響個鬼喔

反而是記得要副本, 如果你因為競業禁止害你薪水降低或者找不到工作, 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雖然拿不到1XXXXXX萬, 但至少可以拿到薪水附近的補償


tommy0215ltd wrote:

大約內容如下,

[離職後1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所在之鄉鎮縣市之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之名義,或與人合夥經營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包括公司,商號,企業社等各種營利組織型態),亦絕不擔任上開事業之有償或無償之受雇人,受任人,承擔人,顧問及其他職務。

本人承諾若有違反上開約定,情願支付公司懲罰性違金新台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tommy0215ltd wrote:
公司在同意書上有註明...(恕刪)


他有給你嗎
直覺就覺得是本薪拿來湊著說而已
tommy0215ltd wrote:
公司在同意書上有註明...(恕刪)

合約上面說會給,如果沒有給就等於他們違約,他們違約就不用管這張
有給的話當然會需要擔心

這東西看多了,願意給符合費用的沒幾間

補充上面大大的話
反而是記得要副本, 如果你因為競業禁止害你薪水降低或者找不到工作, 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雖然拿不到1XXXXXX萬, 但至少可以拿到薪水附近的補償
競業禁止要給你的費用算法
你原來薪水假設5萬,扣除你的技能只能找到4萬的工作
合約簽訂為1年,那他要補償你12萬
如果衰減為3萬,那就是24萬
以此類推.......接近或是合理就表示此合約有效

所以有些大企業是給一張股票,這價錢差不多符合,這種就會成立
如果你沒有收到相對應的費用,那就不用鳥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ytldylan wrote:
合約上面說會給,如果...(恕刪)


放心的簽吧
簽下去你就賺到了
無用又無聊的條文
之前壹週刊有報過一家吧
也是通訊行(這麼巧?)

簽了競業條款再用各種名目把你逼走
然後再告你.金錢爽爽入袋

沒記錯應該差不多是這樣
手邊沒有週刊可翻來查證
去問法律相關的不是比較快?

來這邊問網友,誰能保證給你較專業的答案?


我以為只有專業技術與科技業才有競業條款,

原來連通訊業也有?

可能是太多人出去自立門戶跟前東家打對台了吧!



煩不成眠的深夜,害怕清晨的黎明。
通訊行 是有啥商業機密


cucubird wrote:
所以簽啊....要副...(恕刪)
tommy0215ltd wrote:
小弟是做通訊行的,任職一段時間了,
知道服務業流動率較大,人員來來去去,
但公司要全體人員簽"競業禁止同意書",...(恕刪)


捉一下這本書: 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看一下頁碼 11 開始的案例

成不成立,大致上考慮以下這幾點
(一)雇主有無應保護之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三)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四)有無代償措施:
(五)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
(六)違約金是否合理:

如果是一般通訊行的門市銷售人員,似乎第一點就會被打回票,其它如第二、五點對於一般門市銷售人員似乎也不太會成立,再加上第四、六點明顯不合理,所以即使是第三點屬於合理範圍,對門市人員來說,整個案子應該不會成立。

不過如果不只是一般門市銷售人員,而是有參與其它如採購、維修之類的,那就要看看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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