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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曠職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嗎?

vul4 wrote:
小弟目前在某傳統產業...(恕刪)


前面有人講了,不用兩週。曠職三天就夠公司叫你回家吃自己了。

若是自己曠職被開除那兒叫「非自願離職」?出社會多久了?

若這家公司的HR這麼好打發,那就爛定了。

若是下一家公司知道是因曠職被開除,會輕易被錄取嗎?

感覺是把工作當兒戲......


skullssss wrote:
你知道救濟金只有給60%原本的薪水嗎? ...(恕刪)


錯,是「投保薪資」的六成,不是實際薪資的六成。

投保薪資頂天也才約44k,頂多再兩個扶養親屬各加一成,44k的八成也不過35k。

若是實際薪資本來就低於44k或被公司短報的,失業津貼能領到的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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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開版大一句勸,好好珍惜自己的工作。除非能力和野心已超過這個工作能給的。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其他原因都不是非自願離職!


vul4 wrote:
小弟目前在某傳統產業...(恕刪)

工作四年還這麼讓人無言...連最基本的勞基法也搞不清楚...
難怪感情沒發展...事業沒成就...連錢也沒有...
以這種態度到下一份工作四年後你還會回來問同樣問題...
我很好奇你是在什麼天時、地利、人和的配合下,想出了這個idea?

先別管志願、非志願離職了,到時候下一家公司打來問這個人如何?新公司聽到無故矌職2週。
你覺得還要用你嗎?

vul4 wrote:
小弟目前在某傳統產業...(恕刪)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
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
且按同法第18條第1款
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真的 有錢不拿為何想要領救濟金呢...
就好好找下一份工作吧
等到你找到下一份工作~ 要你拿出上一份工作的資歷跟證明..

如果有查詢到 是因為工作態度不佳(曠職太多) 我想很多公司會直接列入 黑名單


直接說出 我想出去外面工作 等等之類的理由...上面自己心裡面也有數

這樣不是更好!!
曠職三天公司就可以叫你滾了還不用付你半毛錢
上班無聊不會找時間充實自己好去找下一份工作
都已經上班四年了,如果覺得學不到東西應該早早就閃人了
還會拖到四年!!
台灣這種鬼島
樓主真是想太多想了
勞工在鬼島是最低等的
要拿資遣費 門都沒有

cai.za wrote:
台灣這種鬼島
樓主真是想太多想了
勞工在鬼島是最低等的
要拿資遣費 門都沒有


如果我沒看錯文章的話,是樓主自己不想待在那家公司的,這種情況稱為辭職
由資方主動解僱才能稱作資遣。
不是資遣當然沒有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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