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不能兼差應該算合法~~但員工應該也有權拒絕簽約~~公司如果不接受這樣的結果照法律來說最嚴重就是資遣但理論上拒絕這種契約不算工作上的過失所以公司是不能因此開除員工的總之如果鬧掰了記得要求資遣這是合法權益
怎麼搞的好像下班之後還去兼差是很理所當然的事?在討論合不合法之前...你在面試的時候不用問老闆,直接問人事幹部,你下班之後可不可以或者你還有兼差,那你的率取率直接就降低了...一般正常的公司與老闆應該都不同意員工下班之後還是外面兼差的吧!隔天上班精神不濟把業務或者機件弄錯搞壞了怎麼辦?正常來說下班之後還想去兼差的話應該偷偷的去兼差,不要搞得很高調弄到同事與公司都知道...以前就有同事是這樣子...
小弟剛畢業前第一份工作月薪23k,下班利用晚上時間至賣場捕貨,補貨時間從晚上9點半~12點半,隔天早上9點上班,會有點昏昏欲睡,中午會利用時間睡午覺,補充下午的精神。我從來沒聽說過公司制定,禁止兼職,有可能自己待的是小公司,沒有這項規定。不過做兩份工作,非常耗精神,最嚴重的一次早上騎車太累而發生車禍。之後我家人勸我別作了,就這樣只做半年。我個人認為,下班後是個人的時間,要做什為何還需要被限制,說真的如果有錢,誰想下班後,會去兼職。一句話,那些規定人,不知民間疾苦。
我只知道公務人員才有這樣的規定但是私人企業提出這樣的要求也太過份了吧如果私人企業的薪資結構有像公務人員這樣優渥隨隨便便領個年終就可以抵過我全年儲蓄的錢這樣的條件下誰還想要去兼職又不是吃飽太閒大家都要養家活口 就是因為活不下去才要兼差如果怕第2天上班影響工作品質那是不是都不能錄用媽媽們 因為我就算不去兼職 照顧小孩.做家事等同於回到家繼續加班這些世襲下來有錢人永遠都不知道為了五斗米折腰 一分一毫打拼的人養家活口的辛苦
jutfq wrote:若我當時進公司沒簽到競業條款,之後新人進來有簽,公司也把競業條款放入新的員工守則,若我犯了 會怎樣 台灣絕大部份公司的競業條款只是簽好玩的沒有效力除非有註明補償的方式在哪間公司哪個領域上班是每個人的工作權要限制員工在離職之後到同類型公司上班就得提供補償除非有牽扯到洩漏公司機密不然那個競業條款只是在騙不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