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liu wrote:
曠職是可以火了你還不...(恕刪)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有說,是 1/29 & 30 日請假,
未達勞基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的標準,
何來被火之說??
況且,如果認為被火就可以不用付錢,
肯定是錯誤的認知!!
Aboutforty wrote: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恕刪)
我說被火的意思是曠職可以成為被火的要件,但我可沒說樓主這樣就可以被火了歐。
另外關於被火可以不用付錢這件事,你不要只看到十二條而已,要看就把所有的都看完: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在第十八條中有指出來如果是因為第十二條被火的可是無法跟雇主拿資遣費的,且該被開除之勞工,亦不符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非自願離職」的要件,故亦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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