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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

froce wrote:
慢慢看,我是沒聽過有任何公司有像你這種算法這麼優渥的,包含公家機關。


如果不算延時加班,那假日發薪作啥?


隨便看就看到:

二)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下列情形: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1款):在法定工時制度下,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就是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就算老闆只想給加倍也不行,兩週84小時卡關了,超過84小時後都要算成延時加班。

難怪有人會說星期六加班前2小時只給基本時薪,不算延時加班費,所以84小時要趕快改成80小時才好。
天空4120 wrote:
堂弟的公司屬電子業~...(恕刪)

想到十幾年前在某家上櫃公司任職
薪水28000/月(底薪+全勤+伙食津貼等)
不過加班費是以底薪計算
在旺季時
一個月加班時數達120~150小時
隔月看薪資單內容還是與期望相差一段
後來股票也沒領到就閃人
985302026 wrote:


如果不算延時加班...(恕刪)

看文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啊,老兄。
那文下面明明就有假日加班的解釋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在休假日工作,依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不是雇主應另外再給兩倍工資。而是除了雇主原本有給與之當日工資以外,再加給實際工作應得之工資。

2.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
「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內政部75年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也就是說,在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勞動基準法第24條),在延長二小時以內,每小時給予1 1/3小時之加班費,延長二小時以上,每小時給予1 2/3小時之加班費。
froce wrote:
看文不要只看自己想看...(恕刪)


你說的加倍給的時間若在84小時以外的延時工作時間,
除了加倍給外,還要外加延時加班費,合起來就變成延時加班費。

我剛跟一個同事求證,問他的假日加班費?
他回我說是前2小時乘(1+1/3)+之後的乘(1+2/3)。

所以我很懷疑你之前說的話是從那裡求證到的。
985302026 wrote:
你說的加倍給的時間若在84小時以外的延時工作時間,
除了加倍給外,還要外加延時加班費,合起來就變成延時加班費。

我剛跟一個同事求證,問他的假日加班費?
他回我說是前2小時乘(1+1/3)+之後的乘(1+2/3)。

所以我很懷疑你之前說的話是從那裡求證到的。


http://163.29.39.136/cutweb/a2.asp
台北市勞動局的算法。
你乾脆說政府帶頭違法好了。
如果你們公司真的是照你說的這樣算,你要偷笑然後千萬不要讓你們老闆看到這篇。
因為你所說的真的優於勞基法。

Case2: 小錢為月薪制人員,月薪26,400元。100年9月12日(週一)當天為中秋節,老闆卻要求小錢到公司加班,工作時間自9時0分至18時0分 中午休息1小時,當天小錢自18時0分休息30分鐘後,還加班3個半小時至21時30分,小錢當日的加班費為何?
Ans: 1.換算時薪:26,400÷240=110(元)
2.加班費:a.自9時0分至18時0分(8小時內)加倍給薪880元
     b.加班前2小時(18:00-20:00):110×(1+1/3)×2=293
     c.再加班1小時(20:00-21:30):110×(1+2/3)×1=183

froce wrote:
你乾脆說政府帶頭違法好了。(恕刪)


為什麼有這種差異,若有機會就請台北市勞動局解釋一下。
讓大家求個明白,免得你晚上睡不覺。
985302026 wrote:
為什麼有這種差異,若有機會就請台北市勞動局解釋一下。
讓大家求個明白,免得你晚上睡不覺。

你老兄自己自顧自的解釋和勞動局的解釋哪個正確,我想看到的人自然都很清楚。

我丟了一堆證據證明我說的是對的,你就只問了個不知道是誰的同事就堅持你是對的,請問你那同事是貴公司的人資嗎?
froce wrote:
我丟了一堆證據證明我說的是對的,你就只問了個不知道是誰的同事就堅持你是對的...(恕刪)


我可沒說我是對的,你不要亂說,我是說有差異,問題在那裡要求證,一個範例就認定你是對的,你也太隨便了吧。
985302026 wrote:
我可沒說我是對的,你不要亂說,我是說有差異,問題在那裡要求證,一個範例就認定你是對的,你也太隨便了吧。

你要幾個範例我都可以給你,照勞基法我說的那樣就是對的,只要公司照那樣去給一定不會被判有問題。

http://明理.com/QA_page.php?no=59
http://cutiemaggie.pixnet.net/blog/post/34675597-%E4%BD%A0%E7%9A%84%E5%8A%A0%E7%8F%AD%E8%B2%BB%E8%A8%88%E7%AE%97%E6%96%B9%E5%BC%8F%E6%AD%A3%E7%A2%BA%E5%97%8E%EF%BC%9F

友站PCDVD也有人在抱怨照勞基法這樣給不會給人誘因假日出勤。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90331

當然貴公司要給的比勞基法好這一點也沒問題,提供誘因讓員工願意假日出勤是好的。
不過你要認為你的解釋是對的那就有問題了,當然要提出證據來澄清,要不然改天有哪個網友真的照你的計算方式去告公司,然後敗訴,這責任你要付嗎?

我絕對贊成勞工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過那要站在有依據的立場。
---
另外順便提醒一點,例假日出勤不算在加班的46小時內。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50206420&ctNode=63848&mp=116003
簡單說就是公司鑽勞基法漏洞啦~~
也不能說錯
但公司開始玩這一手
就是該換公司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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