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關法令了..希望有跟我一樣遭遇的朋友..也能保護自己...勞基法的規定是不可以扣員工的薪資.這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拿著薪資單據或是銀行轉帳紀錄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老板非法扣住工資 然後請勞工局協助 你可以使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五 六款終止勞動契約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本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本會總機 :02-8590-2866本會傳真 :02-8590-2960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simonpeng wrote:扣本薪應該是有違法的問題,..不過扣津貼應該就沒問題。...(恕刪) 津貼還要視項目而定,但扣除績效(工作)獎金是可以的....除此之外,如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公司是可以fire 你的但仍要基於勞基法來走...給遣膳費.....不過通常會讓你自動待不下去.....全省了...
無~名 wrote:請教一下各位大大,小...(恕刪) 或許你可以跳槽到我以前上班的那家公司,因為以前那個美工一年365天裡,大概有364天都在出錯,而且還整天"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摸魚,工作效率極差弄的全公司的員工怨聲載道的,都因為他那一個關卡出錯,拖累了其他的員工,結果老闆還幫他說好話,還說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沒關係啦.....................最後我乾脆自動離職,因為每次都要我幫他收拾爛攤子.....................
水晶妹 wrote:"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摸魚...(恕刪) 那他在我們公司做事的話...搞不好薪水不夠扣...還得給公司薪水...其實這類的工作真的要非常細心啦..我曾經聽過..有人因為一條斷線..整批書被客戶退貨...扣了20多萬....
扣薪水這件事的話如果是雇主事先說因為考慮到你可能會有工作上的錯誤,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先預先從本月薪資扣除一定金額那這樣的話,是違反勞基法的但如果是因為個人工作上的錯誤,因此造成了公司(雇主)的損失,那公司自然可以在事後扣除部分薪資來彌補公司的損失,但是也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應該要就個人需負責的部分估價來要求賠償,而不是由勞工個人必須要承擔所有的損失。至於扣薪水的部分,並不是說扣本薪就是違法,而是如果沒有任何狀況發生,而預期勞動者會發生事故導致公司損失就先扣除薪水這樣就是違法的,那如果是已經發生了事故導致公司損失那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薪水中扣除,來彌補公司的損失,但是這也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過後,才能夠從薪水裡扣除以下 附上 勞委會和內政部的解釋函可以參考一下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89) 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43 號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9-270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57-258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 、26 條 ( 89.07.19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2、26 條 (89.07.19)------------------------------------------------------------------------發文單位: 內政部發文字號: (75) 台內勞 字第 432567 號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2 日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50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87-188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01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01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04-205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6-227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73.07.30 )要旨: 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全文內容: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73.07.30)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83.01.28)
還有幾點要補充的simonpeng wrote:扣本薪應該是有違法的...(恕刪) 關於simonpeng 所言扣本薪和扣津貼基本上只要不是預先扣除就不一定是違法的southape wrote:設計美編工作真的需要...(恕刪) 所以,這部分就是要看看公司的工作規則或是當初所簽訂的勞動契約無~名 wrote:找到相關法令了..希...(恕刪) 26條是預扣薪資的禁止,就是說 不能在沒有任何導致公司有損失的事實發生的狀況下,不可以說預期會有導致公司損失而預先扣除部分工資,舉例來說 咖啡店的老闆不可以說 我預期某員工,下個月會打破幾個杯子,所以要先預扣掉那些被打破杯子的費用,等下個月以後再多退少補。這樣才叫做預扣工資,也是 勞基法 26 條 所限制的狀況但是若是說某咖啡店員工再10月打破了五個杯子,下個月雇主可以從薪資裡面扣除該員工所打破的十個杯子的價錢。這樣就是合法的扣除工資了。RMDB wrote:津貼還要視項目而定...(恕刪) 基本上津貼也是視為薪資的一部份,所以,怎麼預先扣除都不合法,但如果有部分是視工作績效發給獎金,那給的金額不固定應該是合理的。而若是有讓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時,公司依法是可以解雇該名勞工的,並且是可以不給付資遣費的,因此,並不是每一個由資方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狀況勞動者皆可以領到資遣費的。相關法條可以參閱勞動基準法 第二章勞動契約第12條、第18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