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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被公司扣薪水....

多龍 wrote:
我就直接提出離職升請了...(恕刪)


大大..小弟當下也有這樣的強烈念頭...但是12月中就滿一年了...過年也快到了....只好忍一忍阿..
找到相關法令了..希望有跟我一樣遭遇的朋友..也能保護自己...

勞基法的規定是不可以扣員工的薪資.這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拿著薪資單據或是銀行轉帳紀錄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老板非法扣住工資 然後請勞工局協助 你可以使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五 六款
終止勞動契約

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
本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本會總機 :02-8590-2866
本會傳真 :02-8590-2960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無~名 wrote:
找到相關法令了..希...(恕刪)


老板可以不扣你工资
但是可以用別種名目跟你要求賠償
比如說因為你錯所以要重做,客戶要求賠償等等等....
logaway wrote:
老板可以不扣你工&#...(恕刪)


對阿...老闆可以說從津貼扣..從伙食扣..從全勤扣....鑽漏洞...
simonpeng wrote:
扣本薪應該是有違法的問題,..不過扣津貼應該就沒問題。
...(恕刪)

津貼還要視項目而定,但扣除績效(工作)獎金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如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公司是可以fire 你的

但仍要基於勞基法來走...給遣膳費.....

不過通常會讓你自動待不下去.....全省了...




無~名 wrote:
請教一下各位大大,小...(恕刪)




或許你可以跳槽到我以前上班的那家公司,因為以前那個美工一年365天裡,大概有364天都在出

錯,而且還整天"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摸魚,工作效率極差弄的全公司的員工怨聲載道的,都因

為他那一個關卡出錯,拖累了其他的員工,結果老闆還幫他說好話,還說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沒

關係啦.....................



最後我乾脆自動離職,因為每次都要我幫他收拾爛攤子.....................


水晶妹 wrote:
"上網聊天打電動看美女圖"摸魚...(恕刪)


那他在我們公司做事的話...搞不好薪水不夠扣...還得給公司薪水...其實這類的工作真的要非常細心啦..我曾經聽過..有人因為一條斷線..整批書被客戶退貨...扣了20多萬....
我們公司也會扣錢
但在薪資單上是用"績效"來扣.....
偽裝的朋友,比公開的敵人危險......
扣薪水這件事的話
如果是雇主事先說因為考慮到你可能會有工作上的錯誤,
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先預先從本月薪資扣除一定金額
那這樣的話,是違反勞基法的

但如果是因為個人工作上的錯誤,
因此造成了公司(雇主)的損失,
那公司自然可以在事後扣除部分薪資來彌補公司的損失,
但是也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
應該要就個人需負責的部分估價來要求賠償,
而不是由勞工個人必須要承擔所有的損失。

至於扣薪水的部分,
並不是說扣本薪就是違法,
而是如果沒有任何狀況發生,
而預期勞動者會發生事故導致公司損失就先扣除薪水
這樣就是違法的,

那如果是已經發生了事故導致公司損失
那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薪水中扣除,
來彌補公司的損失,
但是這也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過後,
才能夠從薪水裡扣除

以下 附上 勞委會和內政部的解釋函
可以參考一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9-27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57-258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 、26 條 ( 89.07.19 )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
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2、26 條 (89.07.19)


------------------------------------------------------------------------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 台內勞 字第 432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5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87-18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0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0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04-20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6-22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73.07.30 )
要旨: 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全文內容: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
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
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
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73.07.3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83.01.28)




還有幾點要補充的


simonpeng wrote:
扣本薪應該是有違法的...(恕刪)


關於simonpeng 所言
扣本薪和扣津貼基本上只要不是預先扣除
就不一定是違法的


southape wrote:
設計美編工作真的需要...(恕刪)


所以,這部分就是要看看公司的工作規則
或是當初所簽訂的勞動契約


無~名 wrote:
找到相關法令了..希...(恕刪)


26條是預扣薪資的禁止,
就是說 不能在沒有任何導致公司有損失的事實發生的狀況下,
不可以說預期會有導致公司損失而預先扣除部分工資,
舉例來說 咖啡店的老闆不可以說 我預期某員工,下個月會打破幾個杯子,
所以要先預扣掉那些被打破杯子的費用,等下個月以後再多退少補。
這樣才叫做預扣工資,也是 勞基法 26 條 所限制的狀況

但是若是說
某咖啡店員工再10月打破了五個杯子,
下個月雇主可以從薪資裡面扣除該員工所打破的十個杯子的價錢。
這樣就是合法的扣除工資了。


RMDB wrote:

津貼還要視項目而定...(恕刪)


基本上津貼也是視為薪資的一部份,
所以,怎麼預先扣除都不合法,
但如果有部分是視工作績效發給獎金,
那給的金額不固定應該是合理的。

而若是有讓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時,
公司依法是可以解雇該名勞工的,
並且是可以不給付資遣費的,
因此,並不是每一個由資方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狀況
勞動者皆可以領到資遣費的。

相關法條可以參閱
勞動基準法 第二章勞動契約
第12條、第18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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