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看公司啦,我是在電...(恕刪) 以前大部分週休二日的公司都是每週工作40小時而沒有這七天假,隔週休或是兩週工時達84小時才有這樣的福利,只是執行上我真的存疑,會凹員工隔週休的老闆多半會苛扣這七天假,而像貴公司在修法前就優於勞基法是令人羨慕的。相信老闆應該不會小家子氣到修法後改搭順風車,就一路降階到比照勞基法的要求收回這七天假吧?
chinshentw wrote:以前大部分週休二日...(恕刪)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現已被刪)當初並沒有規定以下假日僅適用在非週休二日的企業,只要是勞工通通都適用....但也遇過隔週休的公司沒放這七天...第 23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