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a691 wrote:
文章不要看一半,這行有年齡上的限制 !!!
話就講白了吧 ~
我自己本身也是企業主,興航在法的角度上於法有據,但在作法上就見仁見智了,哈哈哈
P.S. 一件事情的發生絕非偶然,應該讓很多不同的聲音出現 ~~
不再回應了,以免浪費生命。
唉 復興是什麼樣的公司大家心知肚明
當初進的了華航 長榮的沒有人會選復興
說復興耽誤了你的青春我是覺得說不過去啦
Ste100 wrote:
資方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給付資遣費,沒有不合法.
勞方也依法爭取自己權益,勞資協商沒有不合法.
用(資方並無不合法)的角度,來責備(路人甲認為勞方的要求不合理).
同一事件的雙方,一邊用(法)看,另一邊用(理)看,這叫(雙重標準).
someonepoor wrote:
1. 復興的狀況是要結束營業,照法律他大可不用現在這樣信託勞工資遣費,直接宣告破產,這樣勞工資遣費就要跟其他債權人一起清算,以復興的狀況來看,他們現在的做法已經是對員工很不錯了,至少員工基本權益有基本保障,他們做的實際上已經是高過他們的法律責任。
someonepoor wrote:
2. 勞方依法可以要求勞資協商,但從合理的角度來看一個人要多50萬是否恰當應該可受公評。
公司都要收了還想到要先把給員工的錢信託不是跟債權人一起分對員工來說應該算不錯了。至於說老闆要不要壓身家要不要幫員工找工作那就是看大家怎麼想啦。
someonepoor wrote:
沒有雙重標準。
miamivice wrote:
因為最後一段話用的是兩分法
負責及不錯的資方跟貪得無厭的勞方
喔~這就是帶有特定目的言論
有心人說它沒有雙重標準...用多重及特定角度去檢視某一方就不是了
你可以繼續幫他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