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aaa wrote:加班費休假日/例假日不是2倍嗎?又改1.33/1.66了?...(恕刪) 舊法來看,法規寫兩倍,但是因為假日是有給薪的,所以不上班本來就領一倍,來加班再多領一倍,就是兩倍新法表明了,除了本薪"再"給1.33/1.66,所以以舊法來看等於是給2.33/2.66以前公司假日也是"多給"兩倍的(也就是3倍),後來就跟進一些公司只多給一倍,新法改了之後,也是接近以前罷了
lyp1972tw wrote: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恕刪) 你覺得有多少小企業會遵守勞基法?以前都不會遵守了、現在會遵守給兩倍薪水嗎上面不希望一直宣揚有兩倍薪資免得底下的意識覺醒起來造反最好不要報導、順順的大家都選擇性遺忘了這樣頭過身就過了...
一堆人說巴拉巴拉的,新法上路以後是有去檢舉過嗎??年終一直以來難道各位都是固定2個月嗎??這當初應徵有簽約嗎??我們醫院當初應徵,寫得很清楚本薪、專業加給、夜班計算方式、三節金額(明定)、執照費用、階級費用,這些每年就是固定這樣算阿,年終領過1個月,也領過2.5個月,每次算年薪也不會把年終算進去阿,都是算年薪+年終。至於說檢舉有問題的,當初醫院也是一堆違反勞基法的排班跟規定,檢舉以後院方立刻就改了,也動妳不得阿。我們每年休不完的時數也都是換錢,幾年前也是歸零,後來大家檢舉以後醫院也是乖乖給錢。而打卡後續上班的,這檢舉方式更簡單,自從有人檢舉以後,超過30分下班已經可以報加班了,超過30分算1小時,未滿30分算30分,加時數上去。法律是人定的,也是一個名詞罷了,不同人有不同解釋,雖然很多地方還是有模菱兩可的空間,但是我覺得有改變是好事阿,真的違法就檢舉公司啊.....而且罰金規罰金,該給妳的錢還是要給,不是罰錢完就好。
現在的問題在於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 上任後政策反反覆覆, 不斷說謊,搞到現在就算勞動部長說什麼也沒多少人會信,大家怕的是看的到吃不到, 本來應該是要加強勞檢來消除民眾的疑慮結果一分瑩不但提案凍結勞檢預算, 民進黨還降低了違規罰款這樣一搞, 還有人相信這個政策是對勞工有利的嗎??所以這次修法為什麼勞資雙方都不滿意, 不就是這樣,對守法的資方來說, 增加了成本, 只有爽到那些違法者,現在怕的是南部那一套無視勞基法的勞檢制度會推廣到全台,到時後勞基法怎麼訂都沒用了
Accipiter wrote:你知道中文的博大精深嗎?"應"="應該"="不做又如何?""必須"="一定要"="不做不行"那你看到了,未休完應發給薪資.<==這裡是用哪個字?勞動節都已經有幾年了?但多少公司沒放勞動節你知道嗎?明明有加入勞保但公司老闆說他們不是勞工@@明文明法但資方就是能各自解讀) 你說的沒錯去年我父親過世因為是選擇勞退舊制法令也是寫 “應”發退休金而不是用很強制的老闆竟然跟我說 應發就是不發也可以 瞬間百萬變成30萬去問過律師也說雇主確實可以不發,,,,我只能說爛台灣濫法律跟酒駕罰9萬 uber罰2500萬 要吊扣駕照一樣爛這些立委我記一輩子我會請我親朋好友別投他們!
看商周的說明, 不用指望太多, 這討論串標題也沒什麼意義了, 這種"兩倍"當然沒什麼好強調的.「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折算發給1天工資以台灣民間公司普遍的情況來說,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也不會折算成工資。有些公司視同員工放棄休假、有些公司則會讓員工把前一年沒休完的假,累積到下一年。因為現行的勞基法並沒有明訂,特休假沒休完應該怎麼辦。但新修改的勞基法,規定若勞工特休假沒休完,雇主須折算成1天工資。由於特休假本來就是帶薪假,換句話說,若特休沒有休完,除了本薪,雇主還需要再加發1日工資。也就是,幾天的特休沒用,雇主就要折算成幾天的日薪給勞工。(原來的日薪+加發1天的日薪=原來日薪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