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巴大神 wrote:
錯了,禮拜六本來就...(恕刪)
我民國84年到竹科上班後,周六周日的加班費都是2倍,如果再計入原本的月薪來看,周六日加班,實領3倍。
舉例來說,如果月薪是24000,表示時薪是100元(24000/240),某天周六我來上班9小時,扣除1小時午休後,我當天多領8小時*100元*2倍=1600元,到月底,我薪水條就是24000+1600,再減掉勞健保、福利金等費用....。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一般公司的周六,在0800~1700時段來上班,只能多拿0.33或0.67倍的加班費,加上原本的月薪是1倍,就是1.33或1.66倍了,如果超過下班時間繼續加班,因為沒有月薪加持,所以就是多拿1.33或1.67倍了。
其實我覺得政府應該計算實際工時,再用月薪換算,例如每周工時40小時,52週就是2080小時,每月就是173.33小時,所以月薪假設是34666元的話,時薪就是200元,周六就用1.33與1.67算,周日就用2倍算,然後還可補假,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