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對還不對?
那是你對某一條第幾項有爭議,連用詞都不精準,還甚麼法有問題哩!
>2.你要不要先去看條文
之前就有看過阿!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
>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
>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
>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
>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
>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
>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
>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該"期限"母法就明文交由"勞資協商"
>由政府制定的細則是能逾越母法修正成什麼?
>你要笑就去笑勞動部官員
恐怕要笑的是你吧!
本來加班勞工就可以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
若是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才是交由勞雇協商。
母法是一個大原則 ,所以才要等施行細則阿。 補休期限的勞雇協商 當然會在施行細則詳述規定。這叫甚麼法有問題 ?
到時候再來說吧!
以下哪裡有你說的 細則補正母法?
你該不會把補充解釋,看成補正母法吧?
Q2: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A2: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u168.i168 wrote:
那是你對某一條第幾項有爭議,連用詞都不精準,還甚麼法有問題哩!
建議你抬頭看看標題是啥
你要問別人自己就說不清楚自己想幹嘛
我之前要說啥還需要跟你報告嗎?
而你自己若夠精準就會先搞清楚別人說啥
理解後在針對想討論的問題點提問或討論
不會自己搞錯弄錯到最後還問人是在說哪一條
看標題與樓主引用新聞內文你認為呢?
你又"精準"在哪?
u168.i168 wrote:
恐怕要笑的是你吧!
本來加班勞工就可以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
若是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才是交由勞雇協商。
母法是一個大原則 ,所以才要等施行細則阿。 補休期限的勞雇協商 當然會在施行細則詳述規定。這叫甚麼法有問題 ?
到時候再來說吧!
以下哪裡有你說的 細則補正母法?
不要在打太極了
本來是沒這條的從來就不是什麼勞工法定權益
以前有些業主是不給加班費直接要人擇日補休
因為它不遵守勞基法讓人家加班超過上限又不替補因此給予補休
有的更惡劣它只想少付加班費直接要人擇日休而且還要它的同意
加班時段它選休假也要它準全都是業主而定
要求到法定或契約工時以外的權利去了
現在直接法有明文它也有解而且還更好
能直接用彈性工時同意書代替各種協議
通通補休連一毛加班費都不用付(現在可以將加班用等值補休替代)
而兌換期限還要"勞資協議"這也是法定連政府都不能插手
你還寄望勞工自主能選擇哩~
照你說勞工既然能自主選擇還需要勞動基準法保障嗎?
別不食人間煙火自我一直矛盾下去了
台灣中小企業主一大堆以前就是有人暗地這樣幹
問題點就是有些勞工是弱勢不能選無法選才要明文限制它
結果你的解決方式還在框框中繞圈圈
一直提勞工能自己選搞不清楚真正問題所在
而母法就自廢武功將期限交由勞資協議
明文表示政府不能依此法去介入代行訂定期限
母法就無授權此部份權力那你細則是能給什麼更多保障?
你要不要表演一下母法規定是由勞資協議而為
政府如何用細則玩文字遊戲繞過勞資協議直接替其訂定?
若說不出來你就是在說空話
----------------------------------------------
另外麻煩你
可以用"回文"或"引言"的方式引用別人文章
在要回覆的文章上點下回文會出現回覆頁面
點開上方完整回覆視窗
這時上方是你要打的文章頁面
下方有個框框是這樓文章回顧部份
選定你要引用文章段落內容先左鍵反白後再點該文左方引言鍵
這時就會跳回並出現該反白內容在你要發表的編輯文章中
而該引用之內容前後都會有代碼也可以分段分句引用
你將個人的回覆內容在其代碼之外加入既可
擺明是不想先支付加班費. 可以事後找時間來補充.
當事人會拒絕嗎? 如拒就是工作不會再續約.
一個願打, 一個願挨.
現在浮上抬面了, 是修法來應對.
1:1.33加班, 1:1補休, 如何平衡.
就現在結果, 是如吵翻天.
放大問題爭議, 不知要如何去化解.
又不是加個 0 (10倍).
不爽可以不要做.
(一開始有人不認為是如此, 最後也離開那職務了)
現實就是現實.
血汗, 有那麼嚴重嗎?
VS,假日症候群, 早已經是常態了, 老闆看了也只能認了.
休息是為了走更遠的路.
修法修成如此, 是否該想想.
代議士是代表納稅人,
政府掌權人也是納稅人之一.
誰都一樣, 下一次用選票來表達, 也把不好再修回來.
以前是有很多模糊空間, 勞資雙方自己去協調.
有爭議都是非多數.
吵可以解決問題, 那就是儘量去吵.
供參.
連外勞都受不了台灣低薪
autumnshu wrote:
其實我也不懂,去申訴有這麼難嗎?...(恕刪)
感謝您的引言. (我也搞不懂啊)
關於申訴, 我的看法及實際經驗(以前被搞了一次)
那年(10年前)當了法人代表之一, 有人去勞保局申訴不給資遣費.
(未納勞基法內)
政府機關,不是裁判單位法院, 是管理機關, 只有行政裁法權.
勞基法是行政法之一吧 (不是刑法)
唯一可行是勞檢, 不符合就可開罰單. (可以行政救濟, 打行政訴訟)
所以, 勞資爭議, 只有開調解會, 請雙方來喝咖啡聊是非.
(上法院的這類也是相似, 法官也是以法行政)
公務人員不是裁判者也無權.
法服(法律服務), 別想太多, 打官司要花錢,
(最近不是有人提議, 一律委任律師打官司, 不就是給律師賺錢, 百分百穩賺)
違法很嚴重嗎? 母法 > 子法 > 合約(規約)
對策是, 把規約報請"政府機關單位"去核備准.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所以, 其中的奧妙及手段. 明眼人就知道.
難怪年長者看了現在情形, 直言是掌權人在胡搞.
一直在繞圈圈, 繞得很有成就感似.
供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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