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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閃光燈 wrote:
那你想表達的想法是...(恕刪)


想打筆戰的一概不想回應(不是指閃光燈大大)....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我想

打電話去勞檢局詢問

會比在這邊問網友有效吧?

會不敢打的原因是?

怕日後其他相同產業對妳排擠嗎?

如果是

只能說

業界的潛規則是很多的

要吞下來

還是勇敢發聲

就看妳自己決擇了
試用期

法律上沒規定一定要有
也沒禁止不能有

但聘書(合約)裡有 ...只要公平及對等
不違反現行法律
那就有效

= = =
至於懷孕的問題
外商藥廠因該都不小
聘用都有一定的流程
面試時都已知到妳懷孕還是聘用的公司
不相信
會因為懷孕7個月了才解聘

kweas2005 wrote:
公司資遣你的任何符合法規的動作都做足了,且也給你資遣費,完全符合規定的資遣原則,無從缺失...(恕刪)

這是標準的惡意資遣,如何無從缺失?
建議向勞工局投訴
好幾年沒留言了, 特別留言 幫樓主加油打氣!
很多人不懂 勞基法內涵, 勞基法根本沒有所謂試用期!
不懂法令就是喪失自己的權益~
對於以"不適任"要資遣一名員工另有很多但書的,
特別是孕婦有規定要給 輕鬆的工作!
您可以先上網瞭解相關法令, 知識就是力量! 加油~~

另外有人提到哺乳時間,
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Zero1318 wrote:
這是現實就算你達成...(恕刪)


這根本是一個可悲的職場環境
靠一個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s 就可以決定一個孕婦(新人)的去路
以樓主說明的例子來說

1/10到職新公司做業務工作,
1-3月業績都有達標
4/13主管口頭告知因覺得我表現不佳要求4/30終止雇用關係,4/26收到公司寄出的終止雇用契約
過了試用期以新人標準來看 127%, 隨便用個PIP 再用你的例子來跟老鳥表較200%, 這樣就可以決定一個新人的生死

那這個100%業績是定好玩的嗎, 再來我是不知道用比例原則來算的話,
若是新人(還是個孕婦)三個月可達127%, 那老鳥是怎麼算啦, 200%還是300%或者是500%呢?
還有達到薪水會不會以比例調整?
一個新人孕婦做到了業績,過了試用期馬上來談PIP? 不給獎勵就算了,馬上叫人滾蛋

那PIP也達到了呢?公司是不是再來定個超級PIP ,超越超級PIP ,超級PIP3 , 反正公司方一定都有話說..
,這怎樣? 把人當作超級賽亞人用逆?




現在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了

通常現在都是用"約聘制"
就是你剛進公司時,其實是約聘人員
等到公司的觀察期過了,在幫你轉成正式
比較小規模的公司,就人事自行作業,大規模一點會有個人事公告某某由臨時人員轉正式人員

只是很多人找工作率取時,工作合約書都沒有在看就簽名了

閃光燈 wrote:
那你想表達的想法是...(恕刪)


我想表達
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人資質總有高下
對於法令在那邊
都解釋這麼清楚了
也給了勞動部函釋
還看不懂,還喜歡用推敲、猜測、怪東怪西,沒什麼好說的

Lawrence2516 wrote:
看了各方大大的見解...(恕刪)

就算公司會計年度已證明虧損,要資遣孕婦還是很困難
勝華當時大虧損裁員,經協商後也是同意被資遣的懷孕員工回復工作

jellyzeri wrote:
現在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了
通常現在都是用"約聘制".....(恕刪)


不要再亂寫一通
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沒有什麼約聘制、正式員工....
這些都是俗稱
就只有分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試用期絕對是有的
都講多少次了
也給勞動部函釋了
有人就是識字不識意阿

試用期一過,雇主沒有在試用期明示不聘僱
就進入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雇主就不能隨意解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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