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33 wrote: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我想打電話去勞檢局詢問會比在這邊問網友有效吧?會不敢打的原因是?怕日後其他相同產業對妳排擠嗎?如果是只能說業界的潛規則是很多的要吞下來還是勇敢發聲就看妳自己決擇了
試用期法律上沒規定一定要有也沒禁止不能有但聘書(合約)裡有 ...只要公平及對等不違反現行法律那就有效= = =至於懷孕的問題外商藥廠因該都不小聘用都有一定的流程面試時都已知到妳懷孕還是聘用的公司不相信會因為懷孕7個月了才解聘
好幾年沒留言了, 特別留言 幫樓主加油打氣!很多人不懂 勞基法內涵, 勞基法根本沒有所謂試用期!不懂法令就是喪失自己的權益~對於以"不適任"要資遣一名員工另有很多但書的,特別是孕婦有規定要給 輕鬆的工作!您可以先上網瞭解相關法令, 知識就是力量! 加油~~另外有人提到哺乳時間,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Zero1318 wrote:這是現實就算你達成...(恕刪) 這根本是一個可悲的職場環境靠一個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s 就可以決定一個孕婦(新人)的去路以樓主說明的例子來說1/10到職新公司做業務工作,1-3月業績都有達標4/13主管口頭告知因覺得我表現不佳要求4/30終止雇用關係,4/26收到公司寄出的終止雇用契約過了試用期以新人標準來看 127%, 隨便用個PIP 再用你的例子來跟老鳥表較200%, 這樣就可以決定一個新人的生死那這個100%業績是定好玩的嗎, 再來我是不知道用比例原則來算的話,若是新人(還是個孕婦)三個月可達127%, 那老鳥是怎麼算啦, 200%還是300%或者是500%呢?還有達到薪水會不會以比例調整?一個新人孕婦做到了業績,過了試用期馬上來談PIP? 不給獎勵就算了,馬上叫人滾蛋那PIP也達到了呢?公司是不是再來定個超級PIP ,超越超級PIP ,超級PIP3 , 反正公司方一定都有話說..,這怎樣? 把人當作超級賽亞人用逆?
現在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了通常現在都是用"約聘制"就是你剛進公司時,其實是約聘人員等到公司的觀察期過了,在幫你轉成正式比較小規模的公司,就人事自行作業,大規模一點會有個人事公告某某由臨時人員轉正式人員只是很多人找工作率取時,工作合約書都沒有在看就簽名了
jellyzeri wrote:現在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了通常現在都是用"約聘制".....(恕刪) 不要再亂寫一通勞基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沒有什麼約聘制、正式員工....這些都是俗稱就只有分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試用期絕對是有的都講多少次了也給勞動部函釋了有人就是識字不識意阿試用期一過,雇主沒有在試用期明示不聘僱就進入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雇主就不能隨意解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