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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換補休1:1其實是在保護勞工權益

謝幸福3948 wrote:
所以你這段就是假設的不是嗎?要真的有發生這種情況,有很多人會更有充份的理由上街抗議,台灣勞工又不是吃素的。
我不是要凸你,很多人根本沒搞清楚真實的法規就被牽著鼻子走。不同意見就惡言相向。太沒有判斷力了!


這還用假設啊
超過加班時數用控管為名讓員工只能選補休連公家機關自己都如此了
你敢說企業若員工超過加班上限都會要勞工不准加班嗎?
以前未明文超出上限不能加班時企業都不多請人自己取巧搞擇日補休了
你覺得這個假設只是假設等級的問題而已嗎?
台灣企業有超高比率是中小規模
大企業的下限很可能就是它的上限
這就是事實

至於最後一句個人是同意的
這沒辦法
u168.i168 wrote:
勞基法牽涉各行各業、範圍廣大,任何法條在怎麼定、永遠是百密一疏,也永遠會有人故意
違法,或專漏洞。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在要怎麼檢舉、稽查、罰則的落實產生遏阻效果。
也不必偏激說得好像哪個政府 「故意」 這麼做。
勞基法的修訂永遠是父子騎驢,怎麼做都會有人罵,只要大多數勞工能夠受益,
企業也能接受,能長遠執行下去,慢慢微調修改,就很不錯了!


部份同意部份不同意

重要是健全法治再來才是執行面問題
法治不健全有漏洞只靠執行根本無效
勞檢一萬次沒違反法令罰則在高是有何遏止作用可言?
法本身就沒有規範清楚在執行面就有隨之困難
這才更會導致更多實際執行面困境
執行本身無效或投入更多資源在界定上等
虛耗各種社會無形成本如司法與相關人物力等
而且兩者根本就不相違背沒有選擇性問題
立法目的就是要人遵守所以針對已知問題就不要兩可
這是下限問題不會產生上限抑制結果
因此你不應該用兩分法將立法或執行去用優缺引導
這不是單選擇題這是複選題

至於政府問題本來就是妥協後"故意"這麼做
因此說詞解釋漏洞百出不合邏輯
當然它不可能故意害勞工但你覺得這不是故意迎合資方嗎?
原本就沒這條是它黨提出它又修改成如此
這不叫故意叫做甚麼?
而你在綜觀事態面向時是只看心態不問過程結果
還是只問結果不問心態過程嗎?
相信明理之人不會單依據某面向某高度就下結論的

事實上我的認為就這部分一點都不偏激
不然總統何須道歉政府事後又何須靠細則修正?
昨天通過的法條今日就要靠細則修正你覺得是無意不知嗎?

沒錯 這就是事實,但這個跟勞基法修訂每個月54或之前46小時沒關係吧。
以前沒有此法,難道企業就不控管加班時數?
中小企業更是控管得更狠,甚至全給你是補休,有些還忘了哩。去年的勞基法就已經有注意一塊了。
還是回到不是勞基法修訂的問題,是企業不遵守的問題。
u168.i168 wrote:
沒錯 這就是事實,但這個跟勞基法修訂每個月54或之前46小時沒關係吧。
以前沒有此法,難道企業就不控管加班時數?
中小企業更是控管得更狠,甚至全給你是補休,有些還忘了哩。去年的勞基法就已經有注意一塊了。
還是回到不是勞基法修訂的問題,是企業不遵守的問題。



你這是打太極玩雞生蛋遊戲?

法有法的問題執行也有執行的問題
單純靠執行就能解決只靠企業良心現在又何須修法?
問題點是"執行"主要靠地是"律法"賦予才有依據能去解決某事
沒有法令依據連"正常合法的企業"都可以不遵行沒有違法
你又怎會奢望"不合法遵守的企業"靠執行解決些甚麼?

你這邏輯有問題

企業要控管時數那是它本身經營的問題
並不在法令管轄範圍內也不是政府立法之目的
該法令是保障勞工不管企業如何因應自身需求控管
都不能侵犯勞工正常休息的權利
因此才要提高其加班成本與限制時數避免過勞
這問題不是企業可以雖本身需要能任意解釋
因為以前有企業就是會極度與鑽漏洞在作此要求
今日才會遭受反彈勞工要求明文保障
也因此有人要修有人要錢再次修法讓勞工能自主選擇
但法未完備會讓不良企業更可合法鑽漏洞讓人無選擇放無薪假
這是多開洞讓人直接合法問題
不是你所謂的本身不遵守只能靠執行就能解決的問題


>重要是健全法治再來才是執行面問題
>法治不健全有漏洞只靠執行根本無效
>勞檢一萬次沒違反法令罰則在高是有何遏止作用可言?
>法本身就沒有規範清楚在執行面就有隨之困難
>這才更會導致更多實際執行面困境
>執行本身無效或投入更多資源在界定上等
>虛耗各種社會無形成本如司法與相關人物力等
>而且兩者根本就不相違背沒有選擇性問題
>立法目的就是要人遵守所以針對已知問題就不要兩可
>這是下限問題不會產生上限抑制結果
>因此你不應該用兩分法將立法或執行去用優缺引導
>這不是單選擇題這是複選題

>至於政府問題本來就是妥協後"故意"這麼做
>因此說詞解釋漏洞百出不合邏輯
>當然它不可能故意害勞工但你覺得這不是故意迎合資方嗎?
>原本就沒這條是它黨提出它又修改成如此
>這不叫故意叫做甚麼?
>而你在綜觀事態面向時是只看心態不問過程結果
>還是只問結果不問心態過程嗎?
>相信明理之人不會單依據某面向某高度就下結論的

>事實上我的認為就這部分一點都不偏激
>不然總統何須道歉政府事後又何須靠細則修正?
>昨天通過的法條今日就要靠細則修正你覺得是無意不知嗎?

一、勞基法,若哪裡有爭議,應具體提出何處有爭議
不是以偏概全,用一句話不健全,就帶過,這就是偏激 。

二、勞基法母法本來就是大原則的法條,真正要看施行細則詳述。
哪來施行細則是補正母法 ? 這一點說法很可笑,恐怕法的架構有待加強。

>你這是打太極玩雞生蛋遊戲?

>法有法的問題執行也有執行的問題
>單純靠執行就能解決只靠企業良心現在又何須修法?
>問題點是"執行"主要靠地是"律法"賦予才有依據能去解決某事
>沒有法令依據連"正常合法的企業"都可以不遵行沒有違法
>你又怎會奢望"不合法遵守的企業"靠執行解決些甚麼?
>你這邏輯有問題

你恐怕才是邏輯有問題吧! 甚麼叫法有問題 ?
是哪一條哪一項有問題 ,也該說出來阿。
這種眾所皆知的以偏概全的邏輯謬誤,怎麼一再重複呢?
也太好笑了! 沒有法源,如何依法執行 ? 你的法學素養有待加強喔。
建議說出哪一條勞基法哪裡有問題吧! 討論才有意義。



vrjason wrote:
自由時報 2018...(恕刪)


給現金比較好吧
補修就是沒錢拿阿
u168.i168 wrote:
一、勞基法,若哪裡有爭議,應具體提出何處有爭議
不是以偏概全,用一句話不健全,就帶過,這就是偏激 。
二、勞基法母法本來就是大原則的法條,真正要看施行細則詳述。
哪來施行細則是補正母法 ? 這一點說法很可笑,恐怕法的架構有待加強。


1.是你要問我現在又要我提具體爭議
你是對還不對?

2.你要不要先去看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
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
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
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
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
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
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
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該"期限"母法就明文交由"勞資協商"
由政府制定的細則是能逾越母法修正成什麼?
你要笑就去笑勞動部官員

Q2: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A2: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你覺得細則能有什麼更周延保障可言?
還是它能推翻母法令作解釋?
難不成你是學司法機關直接將刑法明文"簽名"直接用解釋等於"蓋章"既可?
事實上就是政府故意放水開漏洞給資方
你認為這靠你所謂的執行重罰是能防止甚麼東西?
從頭就做好資料合法了是能怎樣?

提醒你跟另一位一點
企業除了本身就是非法行業以外
有很多的企業並不是遵守跟不遵守兩種
更多的是部份遵守部份不遵守選擇性的問題發生
因此討論時不要用"立場"去預設答案用兩分作選擇
篩選某想要的情況當成通例
如此得來的不會是接近真相的答案只會是你想要的"事實"

u168.i168 wrote:
在很多企業已實施多...(恕刪)


這真是天大的笑話,如果加班費領的到,如果加班費比補休好,誰想補休?
討論好多天 好多篇幅

立委討論應該沒那麼多勤快篇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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