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了,勞基法39條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38條規定,特休假要照樣給薪水,不管是月薪還是日薪。39條規定,勞工不能放特休假時,雇主必須給雙倍的薪水。(月薪的話就除以30折算日薪)shadowhare wrote:勞基法目前的版本是特休可換成加班費,除非是勞工“自己”放棄不休,才不用給錢,
bit2009bit wrote:真的廢的話,政府就...(恕刪) 現在怎麼連國家的經濟和治安不好,都可以怪到公務員身上了台灣大多民眾似乎很仇視公務員?為什麼啊?大部分基層公務員好像都不是爽缺捏...只有一堆老的在爽,罵的時候全部的公務員一起罵...政府真的好棒棒,可以把勞工和公務員分化成這樣!
yusakugodai wrote:實際上公務人員請假都要有代理人,代理人哪有可能在那幾天做好請假人的業務。最後就是沒得休。所以常常搞得加班日數爆表。結果政府發現怎麼每個公務員都加班到上限,就推出了強制休假表示我有照顧員工額(鳩咪)。講殘酷點,簡單的說國旅卡就是,該給的加班費不給,給一堆面值是加班費一半的禮券。制定勞基法的政府都如此凹自己的員工了,那台灣的企業老闆會怎麼做呢?..(恕刪) 我是老闆的話,會先從朝調整部門組織人力,改善工作流程,減少非必要業務著手.
IU妹妹 wrote:大哥勞基法38條真的有規定,勞工放不完的特休,雇主要給工資耶......(恕刪) 小妹~~~所以我說公權力不彰,失職的公務員在混吃等死啊~~檢舉過了一樣沒用啊~~~~你們老闆是政府,政府依法行事我們老闆是資方,沒良心的就會亂來如果你們公務員做的好,讓資方不敢亂來,我能領到休假薪資還會上來跟你爭論嗎?到時公務員國旅卡繼續爽爽用,休假薪資照領,我都OK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