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p1972tw wrote:
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恕刪)
樓主自己也PO了條文,那裏有說年度未休完的薪資要兩倍折現金發給???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這條只說年度未休完的特休,雇主必須折現。並沒規範一定要兩倍阿。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只有休假日被老闆叫來加班,加班費要再給一倍 (月薪制,休假日本來就有薪資。比方說月薪30000,換算為日薪1000/天。若休假日被抓來加班,雇主要再給勞工一天薪資(1000)作為加班費。原本的1000日薪加上加班費1000,一共2000,就是所謂的 "工資應加倍發給"。
參考:http://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08336&agent=out_fan_ETTChr_20161208_D2&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an&utm_content=hr&utm_campaign=2016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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