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特性就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當一般員工時候跟其他同事一起打混摸魚罵主管, 等到升官之後就開始禁止你打混的機會, 以前主管沒想到的變態管理制度, 通通忽然出現了, 真的良好民族性, 順帶一提, 對岸一堆人早有聽聞台灣人當主管已經到了變態的境界, 只要聽說是台灣企業或主管是台灣人, 能不去就不去, 臭名早就傳開在大陸人耳語了。 另類台灣之光。
peterTG wrote:明明是勞方,卻自以為資方 大推,不知樓主這小主管有沒有進入董事會,有沒有公司經營的決策權?能否合法資遣都是個問題,更別說是要合法開除了.其實建議樓主當老闆交代這樣的任務時最好錄個音存證,資方預設立場不想給資遣費已違反誠信原則了.太多被交付解決員工的小主管當目的達成後就是該走人的時候.擺爛真的是很主觀的看法,看過一個很擺爛專製造問題的,還有一個認真負責專收爛攤子的,最後擺爛的高升,專收爛攤子的被資遣了.個人的解讀是能解決問題的人好找,能拍馬拍到老闆心坎裡的難.
樓主的年紀小,大家就別罵他了.大家都是老江湖了,知道最大問題其實是他老闆.底下兩個殺的你死我活,他剛好去跟資方邀功說一次砍一雙.奉勸資方同路的勞方高階主管,跋扈没落魄時久,現在的職場生態險峻,多做善事少作孽。
者龜 wrote:我只想跟這這位小主管說:不要自以為可以如何開除人現在勞基法可以公布違法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如果因為你一小小主管害負責人名譽不佳你難道以為不會被開除嗎? 但是如果是像維冠的負責人一直改名請問公佈姓名對這種人有用嗎?
現在很多企業都吃過苦頭,學精了薪資的給法跟以前不同,底薪給很低,獎金給得較高,總加起來的年薪還是差不多如果遇到表現不佳的員工,就砍獎金只領底薪,薪資就很低表現好的動不動就給好幾個月的獎金,但那是因為基數低
kenliao5743tw wrote:但如果對方還是死賴著不願接受資遣,那該怎麼辦呢??? 雇主欲資遣勞工,需有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之情形: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時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咨詢一下各縣市勞工局吧, 照規定走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