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是可以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須給資遣費。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都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甚至可再加重五成,罰到一百五十萬元。
依勞保條例第6條之2規定,公司行號聘用員工在5人以下,可以不強制為員工保勞保,但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看來該雇主為了凹 1.5天的薪資, 羅列損害鐵櫃之事, 不曉得後續動作為荷, 若擺著不理, 既使對方提告檢方也會以微罪不舉結案, 版主無須擔心, 反而事情鬧開了, 上述所列幾項應辦而未辦, 應讓該雇主有的忙了.
版主應放寬心無須予於理會, 人生本來就是有高山低谷, 向前看美好的未來等著你.
1.已做法律諮詢
律師說兩點:
第一點他要給出合理性的證據,說是我刮的,說有證人那也要看法關相不相信證人的說法
第二點要我賠4800 是不可能 櫃子還能用啊
如果他要告我 我也沒有甚麼其他費用的損失 頂多就是4800,他無法跟你要律師費及其他訴訟費
2.已到勞保局申訴
(1)勞保局說員工四人以下,就需加保就業保險及繳交勞工退休金,沒有就是違法
(2)未提供到勤紀錄,這就是違法,已替我提出檢舉。
※我是具名檢舉,已提供勞保局身分證明文件。
3.勞工局
我預計10號發薪時,如果他匯給我的是一小時133,也未提供加班費的話,我會去檢舉
(這是勞保局提醒的,薪資違法是找勞工局,勞保違法是找勞保局,我以前都分不清)
惡老闆後續 剛剛還line我 說手機殼包錯 哈哈 我現在覺得他們真的是坑人,我絕對不是第一人,有後續我會持續更新。
惡老闆最後說 他不是要我賠4800 說我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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