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上位者的思考角度。」放假還給補貼好爽 vs 給小惠省大錢原本特休有換成加班費的自由,14天*2000=28000不給你了,政府要節省支出,拜託你放假還給16000補貼,共體時艱折衷,小凹一下,雙贏嘛!對政府整體支出可以減少,名目上又是福利,給予小惠換取員工不領加班費。畢竟政府機關不能帶頭吃員工的假吧?勞基法目前的版本是特休可換成加班費,除非是勞工“自己”放棄不休,才不用給錢,板主確定想爽休特休,換成領一筆少於加班費的津貼,限制用在旅遊的勞工旅遊卡嗎?我個人是喜歡放假啦....錢省著夠用就好,推勞工旅遊卡又能促進國內旅遊業繁榮,救救坑大陸客的愛台旅行社,刻不容緩啊!
IU妹妹 wrote:如果真的可以廢,回歸跟勞工一樣,沒休完的換成工資的話每個公務員應該都拍手叫好...(恕刪) 真的廢的話,政府就要給公務員休假薪資,勞工一看公務員爽領休假薪資,就會吵也要休假薪資,就跟18%議題一樣,政府不會拿石頭砸自己腳,公務員有國旅卡→勞工沒有如果廢掉國旅卡,公務員有休假薪資→勞工沒有怎樣公務員都不會吃虧,所以別再得了便宜又賣乖公務員做的好,國家經濟、治安好,勞工賺錢才不管你領18%還是28%,公務員做不好,勞工過的苦哈哈,你多領一千塊都要跟你計較到底!!結論:拜託你們公務員做好點
特別休假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例如有一個勞工A在B公司服務滿五年,那麼那家公司依照勞基法38條給予休假14日。休假期間必須照常給予工資。如果民國105年勞工A只休了7天特休,還有7天因為業務繁忙沒休,沒休完的7天應視為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假如勞工A換算日薪每天1500元,那麼那一年B公司應再給予1500*7=10500的加班費。同樣的現象在公家機關也一樣。可是政府常常以預算不足設定加班上限。例如一年最多加班14天之類的,聽起來很好對吧。實際上公務人員請假都要有代理人,代理人哪有可能在那幾天做好請假人的業務。最後就是沒得休。所以常常搞得加班日數爆表。結果政府發現怎麼每個公務員都加班到上限,就推出了強制休假表示我有照顧員工額(鳩咪)。講殘酷點,簡單的說國旅卡就是,該給的加班費不給,給一堆面值是加班費一半的禮券。制定勞基法的政府都如此凹自己的員工了,那台灣的企業老闆會怎麼做呢?
bit2009bit wrote:真的廢的話,政府就要給公務員休假薪資,勞工一看公務員爽領休假薪資,就會吵也要休假薪資,(恕刪) 大哥勞基法38條真的有規定,勞工放不完的特休,雇主要給工資耶...所以現在是勞工----有公務員--沒有勞工比公務員還要好耶怎麼有沒有興趣幫公務員發聲一下呀還是繼續裝死凹公務員呀?
bit2009bit wrote:國旅卡是在凹公務員...(恕刪)</blockquot國旅卡全給你吧,你們老闆還會跟你說聲"辛苦了"的!!!公務員的國旅卡一定要全廢掉,勞工愛就全給勞工吧,別再污名化公務員了,政府爛是被"政客"搞爛的,不是"公務員"好嗎~而這些"政客"是誰選出來的呢...漬漬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