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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勞工沒有國民旅遊卡可以用呢 ?


天龍國鄉民 wrote:
為什麼勞工沒有國民旅...(恕刪)



怎麼覺得社會族群對立越來越嚴重?
發酵麥汁 wrote:
真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恕刪)

您知道國民旅遊卡是什麼東西嗎?
一句話:「上位者的思考角度。」
放假還給補貼好爽 vs 給小惠省大錢

原本特休有換成加班費的自由,
14天*2000=28000不給你了,
政府要節省支出,拜託你放假還給16000補貼,
共體時艱折衷,小凹一下,雙贏嘛!

對政府整體支出可以減少,名目上又是福利,給予小惠換取員工不領加班費。
畢竟政府機關不能帶頭吃員工的假吧?

勞基法目前的版本是特休可換成加班費,
除非是勞工“自己”放棄不休,才不用給錢,
板主確定想爽休特休,
換成領一筆少於加班費的津貼,
限制用在旅遊的勞工旅遊卡嗎?


我個人是喜歡放假啦....錢省著夠用就好,
推勞工旅遊卡又能促進國內旅遊業繁榮,
救救坑大陸客的愛台旅行社,
刻不容緩啊!

IU妹妹 wrote:
如果真的可以廢,回歸跟勞工一樣,沒休完的換成工資的話
每個公務員應該都拍手叫好...(恕刪)


真的廢的話,政府就要給公務員休假薪資,
勞工一看公務員爽領休假薪資,就會吵也要休假薪資,
就跟18%議題一樣,政府不會拿石頭砸自己腳,

公務員有國旅卡→勞工沒有
如果廢掉國旅卡,公務員有休假薪資→勞工沒有

怎樣公務員都不會吃虧,所以別再得了便宜又賣乖

公務員做的好,國家經濟、治安好,勞工賺錢才不管你領18%還是28%,
公務員做不好,勞工過的苦哈哈,你多領一千塊都要跟你計較到底!!

結論:拜託你們公務員做好點

hanawa wrote:
原來勞工特休沒休完可...(恕刪)

趕快去檢舉
特別休假解釋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例如有一個勞工A在B公司服務滿五年,那麼那家公司依照勞基法38條給予休假14日。休假期間必須照常給予工資。
如果民國105年勞工A只休了7天特休,還有7天因為業務繁忙沒休,沒休完的7天應視為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假如勞工A換算日薪每天1500元,那麼那一年B公司應再給予1500*7=10500的加班費。

同樣的現象在公家機關也一樣。可是政府常常以預算不足設定加班上限。例如一年最多加班14天之類的,聽起來很好對吧。
實際上公務人員請假都要有代理人,代理人哪有可能在那幾天做好請假人的業務。最後就是沒得休。所以常常搞得加班日數爆表。

結果政府發現怎麼每個公務員都加班到上限,就推出了強制休假表示我有照顧員工額(鳩咪)。

講殘酷點,簡單的說國旅卡就是,該給的加班費不給,給一堆面值是加班費一半的禮券。

制定勞基法的政府都如此凹自己的員工了,那台灣的企業老闆會怎麼做呢?
jo87fish wrote:
老婆有國旅卡,但我不...(恕刪)

您去問問您的夫人不就懂了?

bit2009bit wrote:
真的廢的話,政府就要給公務員休假薪資,
勞工一看公務員爽領休假薪資,就會吵也要休假薪資,(恕刪)


大哥
勞基法38條真的有規定,勞工放不完的特休,雇主要給工資耶...

所以現在是
勞工----有
公務員--沒有
勞工比公務員還要好耶

怎麼有沒有興趣幫公務員發聲一下呀
還是繼續裝死凹公務員呀?
bit2009bit wrote:
國旅卡是在凹公務員...(恕刪)</blockquot

國旅卡全給你吧,你們老闆還會跟你說聲"辛苦了"的!!!公務員的國旅卡一定要全廢掉,勞工愛就全給勞工吧,別再污名化公務員了,政府爛是被"政客"搞爛的,不是"公務員"好嗎~而這些"政客"是誰選出來的呢...漬漬漬!!!
嘴砲無敵 wrote:
這是我聽來的, 我先...(恕刪)

檢舉,這樣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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