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黨政治人物都在拚選舉拚政治 坐在雲端領著高薪與自肥, 看著地上的人民分藍綠血肉相拚, 但是人民還是願意讓它們使喚 怪誰?!
政府與立委坐領高薪不拚經濟 卻拚選舉 只搞鬥爭
大家都不搞經濟 都在搞鬥爭 兩黨立委搞鬥爭 藍綠人民甘做被驅使之奴
大家都不搞經濟 都在搞鬥爭 兩黨立委搞鬥爭 藍綠人民甘做被驅使之奴
大家都不搞經濟 都在搞鬥爭 兩黨立委搞鬥爭 藍綠人民甘做被驅使之奴
我也支持 一切拉到平等 大家都一樣
大小官 上至總統下至二等兵 每人薪水都一樣22K(其他收入自己靠兼差與職務之便)
立委通通22K 助理都是義務不支薪 不爽不要選 唯獨立委有貪污條例重罪,圖利廠商重罪,還要老老實實上班開會8小時,翹班3次就開除
軍人 採上下班制 下班後就沒事 也可以組工會 每年有國外旅遊 不限制出國到任何國家 可以參加任何遊行 示威 抗議...
警察 上班8小時 下班後就沒事(遇到示威抗議現場 時間到正常下班) 上班時間因為可能有槍戰 要有危險加給 也可以組工會 每年有國外旅遊 可以參加任何遊行 示威 抗議...
公務員 不受國家規範 沒有貪污條例重罪 沒有圖利廠商重罪 下班後可以兼差 每年有國外旅遊 可以參加任何遊行 示威 抗議...
勞農漁工 本來就沒有貪污條例重罪,沒有圖利廠商重罪,下班後可以兼差,每年有國外旅遊,可以參加任何遊行 示威 抗議...
啥! 22K 沒人要做 ?
勞工22K 若沒人要做 那就是缺工 老闆自己想辦法!
軍 警 公務員 22K 若沒人要做 那就是缺工 政府自己想辦法!
vince0928 wrote:
不可能調降年齡的啦! 他~ 怎麼可能讓勞工過那麼爽? 想到李來希說勞退新制是他一手主導的, 想了就有氣, 你這麼厲害, 怎麼會讓勞工跟公教的差異搞的這麼大? (更令人不爽的是, 這些錢都是納稅人貢獻出來的耶!) 說真的~ 要抗議的繼續跟李來希這一類的扯在一起只有扣分而已.
我倒希望這類的抗議遊行每週來一次都可以. 出來越多次只是讓納稅人更不認同罷了 (1000萬的勞工 : 100萬的軍公教, 這是什麼跟什麼的戰爭?)
周玉蔻還在節目上感謝李來希,把勞退改成新制.因為舊制所有權在雇主,很多人退休都領不到.
新制是個人帳戶制提撥制,領多領少看你月薪跟提撥金額.
重點是人家薪水高,你薪水低,
勞退新制最高級距到15萬,如果每月雇主跟勞工各提撥6%,退休後領多少你知道嗎?
公務員每個月要繳多少你知道嗎?
勞退依法雇主提撥6%,而勞工大部分自己都沒提撥6%,不想繳錢又要多領..
我勞保新制,目前每個月自提6%=3650元再加上雇主6%
自己勞保都搞不清楚,好意思去批評別人
年繳936元,投保滿15年,年滿65歲,每個月就可領7256元,而且以後還只會多不會少,這樣農保會不會倒啊?
農保保費該繳多少?該何時繳納呢?
農保保費一年分2期收取,每期(六個月)保費為468元,如果是身心障礙人士,各縣市政府還會補助農保保費,經減免後輕度身心障礙人士每期保費為348元,中度者為234元,極重、重度者則保費全免由各縣市政府全額補助。
農保保費應於期前繳至投保農會,每年第1期保險費(6月~11月)應於5月31日前繳納,第2期保險費(12月~次年5月)應於11月30日前繳納,如超過期限未繳只要能於寬限期30日內補繳不需另外負擔滯納金,亦即農保保費最後繳納期限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
老農津貼
1995年5月31日公布,每月NT$3,000元。
2003年12月17日公布,每月NT$4,000元。
2005年12月28日公布,每月NT$5,000元。
2007年8月8日公布,每月NT$6,000元。
201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NT$7,000元,其後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修正條文對於2013年之後新增的老農設有排富條款(排富規定)[1]。
2013年1月起實施排富規定(排富條款),排新不排舊[2][3]。
2016年1月1日老農津貼依法定調整機制,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迄104年12月所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應調漲3.65%,即調整為每月7,256元。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也是有夠肥的,做的好做不好都能領,國家財政都這麼困難了,當元首的更應當共體時艱不是嗎?要不要也砍一砍?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九○)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一九○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一、二、六條條文(原名稱: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五○○一○二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七九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三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三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四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第 五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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