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tin wrote:加班換補休這條是不...(恕刪) 加班換補休本來就不是惡法但是「加班時數可1:1換成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這點對勞方很不利原本的目的為了讓勞工休息日能真的休息,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改成這樣就會資方想要你加班就加班,對資方而言他沒有額外增加成本,對勞方而言,卻是額外犧牲自己的健康。
beta1942 wrote:過程不是很清楚昨天是怎麼玩的但是別忘了,小鮮肉主張的是加班可以換補休,而且是照比例喔....最後通過的是啥?照比例的部分怎不見了?所有的條文那一條不是照民進黨的意志通過的?照大大的講法,似乎有人挖坑給小鮮肉跳耶難怪國民黨一路輸,怎麼玩都玩不贏民進黨 小鮮肉出來講了,果然是被挖坑給埋了民進黨搞手段真的很厲害很厲害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日前在《勞基法》協商時提出32-1條修法,原是為解決勞工經常加班被換補休,但卻「休不完也拿不到加班費」的現象。未料民進黨團最後三讀通過的版本卻曲解他的提案,讓他氣到痛批民進黨可惡至極,無視他的警告,硬要通過「修惡版」,而且還到處造謠抹黑。他說,他提案有三個重點:第一,原則是勞工加班必須給加班費;第二,例外經勞工同意得換補休,補休時數依照加班費率「加成」計算;第三,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未休完時數須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民進黨儘管同意蔣萬安修法方向,最後提出的版本卻將「加成」拿掉改成「1:1」,被外界質疑如此一來以後連加班費都拿不到,當初提議的蔣萬安也意外變成勞團攻擊的標靶。蔣萬安對此強調,他在院會多次警告民進黨團絕不可讓該修惡版本通過,否則勞工朋友會恨死你們,但民進黨仍維持這次修法一貫的冷血態度,不論在協商或審查過程,不斷狡辯加班時數1:1換補休時數是「方便資方計算」,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是「給予彈性」。
aoc902001 wrote:加班換補休本來就不...(恕刪) 是的,本公司星期日是不准加班的。星期日要加班只能換一比一的補休。星期六則是報支加班費。如要換補休,自己去申請。但沒人會去做傻事。這真的是要看職業。
abstainer wrote:假設:1月:30H2月:54H3月:54H4月:54H5月:54H6月:30H1月~3月 = 138 (符合法規)2月~4月 = 162 (超時加班)3月~5月 = 162 (超時加班)4月~6月 = 138 (符合法規)我理解的計算方式正確???這樣有解套勞工超時加班的困境????...(恕刪) 不知會否有資方這樣理解,第一季1月~3月 = 138 (符合法規)第二季4月~6月 = 138 (符合法規)法規 "...每3月...", 沒說要 "...每連續3個月...." 這樣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