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omelody wrote:那就認份上班看老闆...(恕刪) 所以 當務之急是把勞檢員編制擴大個10倍20倍 然後確實勞檢也不用照三餐 一個月來一次就夠用了吹哨者條款講白了只是勞檢的輔助 是政府逃避責任的做法 治不了本的可是你也知道的 勞檢員編制已經被凍結了這就告訴你政府打一開始的盤算就是做個樣子騙騙老百姓
coinn wrote:是我眼睛有問題嗎?...(恕刪) 你說的沒錯^^2倍薪資指的是休假日上班不是特休沒修完的假日而且不是全部兩倍而是上班2小時內1.34倍上班3-4小時的話1.67倍超過4小時2倍排班制每班之間至少需要間隔11小時不能持續排班超過5天就算只每天上4小時,第六天一樣算加班例假日不可上班特休的話,原本的法令規定是勞資協議好就好現在變成勞工基本權益所以資方需要主動提醒每年結算特休天數未休完的一律折算薪資其實,這次修法真的挺保障勞工的權益的^^但對於許多排班型的行業雇主的人事成本肯定會增加
依照勞動部的對照表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在條文中並沒有提到未休的特休須二倍發給,不知道是媒體誤解,還是我有遺漏未注意的。
因為新聞只喜歡搧風點火衝突越大越好,不可能理性討論,因這會沒有銷量與擊點率為什麼國民黨執政要砍7天假民進黨上台也要砍7天假是向財團靠攏嗎??前一陣子商業週刊有一篇[接不了班的中小企業第二代]文中提及中小企業占GDP2~3成卻養了台灣7~8成的就業人口財團占GDP7~8成卻只養2~3成就業人口財團他早全球化哪邊便宜哪邊去台灣也養沒多少人他才不怕這個問題但傳統中小企業利潤低卻養了大量就業人口已經很脆弱~是快崩塌的骨牌兩黨無論誰捧在手裡都怕他倒塌在自己手上才會一上台就翻臉就算要淘汰這些沒有競爭力的傳產也要扶植轉型新興產業出現~不然屆時7~8成就業人口哪邊去???我覺得這是可以講清楚的沒有那麼難.....還是講了執政者也沒面子領導者他沒有帶領台灣轉型的辦法只能口號喊喊~如沒有內容的南向政策與五大創新產業然後蓋著讓他繼續爛看倒塌最後是誰接手......最後眼睜睜山上的大石頭要滾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