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423 wrote:起碼新法規定,特休沒修完要結算成工資不是嗎?以前沒休完要看公司..有良心就算錢,沒良心就放水流.....(恕刪) 事實上真的要看修法的內容....誠懇希望, 此次修法真有改到.....勞基法解釋令上明白地寫著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戔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照舊的法條及台灣職場上的氛圍,除非真有必要, 特休是沒有什麼人敢把他請完的尤其是主管及資深的人員....再加上上述勞委會之解釋令雇主可不發未修完特休假之工資, 是合法的...特休假增多, 真的是看的到, 卻吃不道
kevin0921185 wrote:以往是雙週84小時你所謂的週休二日是把7天假拿去補不足的工時才讓你能週休二日...(恕刪) 不只喔!大多公司,每天還要多上半小時,補足周休時數!所以之前的周休,才真正算"假的"周休2日!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立法院晚上挑燈夜戰...(恕刪) 前三年比照新制,之後比照公務員,這樣比較好吧王安唷 wrote:一例一休(一天加班日一天放假日)跟公務員的週休二日(兩天都放假)根本就不一樣好嗎 一天加班日 = 這天必須加班?公家單位在假日辦活動都是幻覺?假的?
kevin0921185 wrote:以往是雙週84小時...(恕刪) 照您的說法,一年有52週,52/2=26個雙週,故總共有26*4=104小時對吧!7天假總共有 7*8(正常一天工時)=56小時 or 7*12(一天最多工時)=96小時,後者是我預防算錯而加入考量的...怎麼算也補不起來啊!明明就多了 104-56=48 or 104-96=8 小時的假不是嗎?已經週休二日者,再多放七天假的合理性在那呢?顧聞其詳,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