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出應徵者的前一份工作薪資是達成這個目標的手段之一。
看得懂的人可以參閱這篇:
https://www.glassdoor.com/blog/how-to-negotiate-a-job-offer-from-google/
憲法明確規定, 人民的工作自由, 勞基法也規定勞工應該享有的權利
話說回來
今天跳槽到對岸的公司, 領人民幣
在台灣加入公會繼續繳交勞健保.
台灣公司絕對沒皮條, 告! 他在台灣屬於自由業, 加入公會
告他到中國去, 你如何證明他有上班? 中國政府或是中國企業會裡你檢察官調資料? 管你告民事還是刑事, 調不到資料的!
再換另一種說法, 譬如說是某IC設計公司跳槽聯電, 他實際在聯電工作, 但是他掛名在聯電的子公司(非IC設計類型), 你怎麼告? 他哪裡觸犯競業條款?
最後, 競業條款是雙方的, 絕對不是資方硬要給勞方只能接受, 勞方可以不接受, 只要勞方沒有違反規則.
所以公司叫我簽這個我馬上簽, 毫不考慮, 老闆問起我就說我沒有別的想法, 滿足老闆的想法, 實質上, 這份文件沒有屁用, 因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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