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olai wrote:
沒辨法 小弟十年前 ...(恕刪)
在商言商,真的愛台灣才留在這請人麻煩請按法規走,違法就是違法,營利單位沒有違法的特權,產品沒有競爭力就不要回來生產,今天會回來就是有不能在那生產的理由,不需要講的給個工作就要謝主龍恩...
p.s大陸有句名言:莫進台企,今天真的是深刻體會到了
p.s2網友只是指出你的薪水連勞基法都未達標,薪水的高低是貴公司HR要負責的項目,網友本來就沒義務要替貴公司做義工





lydiamomo wrote:
對於文章不仔細去看,...(恕刪)
hoolai wrote:
的確 小弟不是什麼咖...(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