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4736985 wrote:今天鼓起勇氣跟人事...(恕刪) 工作那麼久,第一次聽到離職還要出示證明的.. 你是有簽約嗎?不然一般都是提了之後,照勞基法規定的天數後離職。關係還OK的才考慮多待點時間給他時間找人。
gpc5471 wrote:人資慰留不算慰留喔⋯我以前當Hr的時候我連慰留sop都懶會走就代表能力不充足或是想騎驢找馬把資料處理完整手續給我弄好別增加我的工作量 XD 什麼產業啊?我知道的都是能力最好的跑最快XD
最多30天就閃人沒那麼多廢話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6/
swlu99 wrote:XD 什麼產業...(恕刪) 某有名上市櫃公司要擠進來不算容易我很少看到"人才"進來之後跑的聽聞一些能力好的前輩大學畢進來就一直做到4開頭了因為公司確實會栽培和給予機會有不少高學歷的能者都升很快而看到會跑的多半都是被刁或是洗學歷無能者公司對無能者淘汰也是相當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