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每天都被人資提醒快點休假,心裡一直OS:年底事情一堆做不完那來的時間休假,與其休假在家做.還不如來公司上班還可以省點電費.
dennis10 wrote:
修法後還是一樣啦
特休未休,雇主是否應一律應發此部分之薪資予勞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二)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非必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
(三)由上開行政機關之函釋及最高法院之見解可知,特休未休,雇主並非應一律應發薪資予勞工,應未休之原因區分如下:
1、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工資。
2、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無庸發工資。
3、 至於可否歸責則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
所以除非勞工舉證是想休公司不給休
不然還是無法換錢
所以新聞沒播 這條也是看的到吃不到...(恕刪)
lyp1972tw wrote:
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