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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新聞都只強調砍七天假,沒強調特休未休要給兩倍薪資

未休完特休假曾經有一次領過,就在接到資遺通知的時候.
最近每天都被人資提醒快點休假,心裡一直OS:年底事情一堆做不完那來的時間休假,與其休假在家做.還不如來公司上班還可以省點電費.
想太多~

我自出社會以來,都有放到特休假,

為什麼?因為生病、有私事處理都用特休假來請,

就連小孩生病也沒請家庭照顧假,也是請特休!!

dennis10 wrote:
修法後還是一樣啦

特休未休,雇主是否應一律應發此部分之薪資予勞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二)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非必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
(三)由上開行政機關之函釋及最高法院之見解可知,特休未休,雇主並非應一律應發薪資予勞工,應未休之原因區分如下:
1、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工資。
2、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無庸發工資。
3、 至於可否歸責則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

所以除非勞工舉證是想休公司不給休
不然還是無法換錢
所以新聞沒播 這條也是看的到吃不到...(恕刪)


法律的等級高於解釋函令,法律都修改了,舊的解釋令中違法的部份當然就失效了。

lyp1972tw wrote:
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恕刪)


在前一家公司時,特休未休完可1天換2天的錢,但基本上公司如果有一定的規模,就會有一個會精算的HR,在人事方面的省下來的錢就是他的積效.....,所以他會在第四季公佈一份剩餘特休假排行名單,叫各部門主管配合排休那些員工,不管員工的狀況是啥原因休不完,有些員工常加班事做不完,那有時間休特休假,硬排假的結果就是那員工加班更多,但加班1天只要付1天的錢,這樣算數懂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這條有跟沒有一樣

休不完的假,公司會依法讓你那天排"休"
只是休假那天又讓你"加班"(給錢就算了..他也不給你錢)
因為加班給你展延半年去"抵休"...
外來半年的抵休又給你每天抵3H...

修法故意留一手給資方躲過勞檢,超G8的資方
看來未來年終獎金可能只會少不會多,
因為公司成本增加
大家都把年假換現金的情況下…

成本增加,能分的自然就變少....真是惡性循環
太常放不完的人,被釘上就少年終,受不了請自動離職...@@
(薪水不會少,但是考核獎金是看公司發的)OMG
請問...原本的七天假,
各位除了今年""臨時""宣布放假的三天之外
2015、2014、2013....放到了嗎?

依照前幾位說老闆不給放也沒得放的論點,
這七天假就算留著也是放不到啊,反正老闆不給你放也不能放,要求來加班不來就扣年終或考績...

所以勒?發洩完還是好好上班吧

erocg wrote:
修法過後我們變成週休二日,特休變多,加班費也變多
少7天假換來多13週休,根本爽到不行
感覺那些勞團真的很奇怪
老闆的問題不去找老闆抗議
每次有勞工法案要出來時就會跑出來亂
看看這次的一例一休,還有之前的派遣法
真懷疑他們根本是資法搞出來的假團體


下面應該要備註,公務人員及極少數大企業適用..............

jppom1587 wrote:
看來未來年終獎金可...(恕刪)


說得太好了 公司絕對不會多花錢在人事成本上面
反正年終你的特休要轉現金 那就從年終獎金扣囉
這一切都因為看的到吃不到。
辛苦工作多年早就不相信這一套了。
給我七天價比較實際。現在換成這樣老鳥的我七天還是被砍了六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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